塔式起重机管理要求
5.1.1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 号)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 号) 等规定执行。
5.1.2使用单位应优先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塔式起重机。
5.1.3 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向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的租赁企业承租塔式起重机,并签订《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5.1.4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1.5 塔式起重机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在塔式起重机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5.1.6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 拆卸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操作条件,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指导协调管理。
5.1.7 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8 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安装和拆卸业务,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
5.1.9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5.1.10 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 活动的安装单位应当在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 前2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告知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告知表》及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5.1.11 安装单位的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
5.1.12 安装作业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出具安装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5.1.13 使用单位在四方验收前,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从事塔式起重机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及省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计量认证证书》,方可从事相应资质的检测业务。
5.1.14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实行项目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验收。
5.1.15 有下列情况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检测:
1 国家及我省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4 未取得备案证。
5.1.16 在用塔式起重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定期检测:
1 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2 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3 经改造或大修的;
4 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5 高度每增加60 米的;
6 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5.1.17 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在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将使用登记牌置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5.1.18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塔式起重机进行日常性和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5.1.19 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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