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上跨道路(公路和城市道路)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以下简称铁跨公限高架)的管理,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速和高速铁路铁跨公限高架的管理。
第三条铁跨公限高架是铁路重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条铁跨公限高架原则上由铁路局负责维护,在建设时已明确维护单位的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应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
第五条铁路局负责铁跨公限高架日常管理。发现破损、撞损铁跨公限高架,铁路局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机动车辆撞击铁路桥涵;设备管理单位要限期加固、修复或更新铁跨公限高架。发现限高、限宽标志缺损、不清或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向公路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要求其更新或修复标专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其净空高度不足5m时,应设置铁跨公限高架,并函商公路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门同步设置限高、限宽标/、专。
第七条立交桥涵非机动车道若不能确保其不通过中型或大型机动车辆的,应设置铁跨公限高架。
第八条铁跨公限高架的设置位置不能影响其他相邻道路的正常通行,设置宽度不得小于道路路面的实际宽度,距桥涵外侧边缘的距离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关于铁路安全保护区距离的规定;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规定距离要求时,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铁跨公限高架设置净空高度(横梁底至路面)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低于桥涵净空高度20mm至100mm。
第十条新建、改建铁跨公限高架结构形式及材料应符合《铁路桥限高防护架设计图》(专桥设〔05〕8184)要求。不符合该图纸要求的既有铁跨公限高架,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更换或大修。特殊情况需个别设计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
第十一条铁跨公限高架要按规定涂刷黄黑相间警示条纹(有特殊要求除外),条纹宽度200mm,条纹垂直杆件轴线方向。既有铁跨公限高架采用其他形式涂装的应结合桥涵修理逐步按标准涂装。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铁路和道路时,和限高、限宽标志与立交桥涵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立交桥涵开通前,建设单位按标准完成铁跨公限高架的设置,
并函商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设置限高、限宽标志。凡符合设置条件而未设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抓紧或协商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立交桥涵不得开通。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下穿道路,引起铁跨公限高架改设或增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新建、改建铁路上跨既有道路,引起铁跨公限高架改设或增设的,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改设或增设后的铁跨公限高架应无偿移交所在铁路局(已明确维护单位的除外),并由其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新建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施工期间,符合铁跨公限高架安设条件而尚未安设之前,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可靠措施,禁止超限机动车辆通行。既有下穿道路改建施工期间,需要临时拆除铁跨公限高架的,道路建设单位要采取相应可靠措施,禁止超限机动车辆通行,并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铁路局要将铁跨公限高架纳入安全管理重点,明确日常巡查、管理、维护、修理责任,并制定相应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铁路局应建立健全台账数据库,当设各或管理单位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台账数据,确保设备数据准确、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铁路局、铁路公司应合理安排铁跨公限高架的增设、更新改造和修理等费用的投入。
第十八条铁路局要建立铁跨公限高架定期检查制度,把铁跨公限高架状态检查纳入设备检查项目中,设备管理单位每年结合秋季设备检查,对铁跨公限高架进行一次全面状态评定。
第十九条铁跨公限高架检查应采用现场检查和添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工务部门应将铁跨公限高架纳入添乘人员重点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发现铁跨公限高架损坏、丢失或因道路情况变化需新设铁跨公限高架等情况时,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
第二十条铁跨公限高架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
(一)经常检查。在检查桥涵设备的同时应对铁跨公限高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限高与实际是否相符、防护架立柱与横梁联结处等薄弱部位、限高架油漆失效情况,工区每季对铁跨公限高架检查一遍。
(二)定期检查。结合春检、秋检进行全面检查。 (三)重点检查。对被撞多发的铁跨公限高架,工区应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理单位接到通知或发现损坏时,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并组织修复,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禁止超限机动车辆通行。未修复前,梁式桥、拱桥要派专人24小时看守,框构桥要派人每日巡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频繁被撞的铁跨公限高架可个别设计,协商地方管理部门设置限速标志和减速带等,必要时安装视频监控、桥梁防撞监测预警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铁跨公限高架维护和修理制度。 (一)铁路局应将铁跨公限高架的修理工作纳入桥涵设备修理范畴。
(二)铁跨公限高架维修、保养计划随同所在桥涵维修、保养计划一同编制,钢材料用工用料定额参照钢梁编制,并参照钢梁类似部分标准验收,填写验收评定表。
(三)铁跨公限高架发生被撞损坏或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立即组织修理、恢复。
(四)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铁跨公限高架被撞、被盗后的应急预案,确保铁跨公限高架被撞、被盗后及时修复或安设。
第四章索赔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发生铁跨公限高架被撞、被盗后,铁路局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及时处理,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合规索赔。
第二十五条凡因制度不健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等原因,
造成铁跨公限高架丧失正常使用功能而发生问题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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