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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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石化纺纤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施工单位................................................................................................2 第三章 监理公司................................................................................................5 第四章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7 第五章 施工人员................................................................................................9 第六章 质量 ..................................................................................................... 10 第七章 安全 ..................................................................................................... 15 第八章 工期 ..................................................................................................... 18 第九章 工程会议召开 .................................................................................... 19 第十章 设备、材料安装 ................................................................................ 21 第十一章 施工方案、图纸变更 .................................................................... 22 第十二章 工程量变更签证 ............................................................................ 23 第十三章 自控仪表、仪器送检 .................................................................... 24 第十四章 工程验收与移交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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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按期完工,杜绝或减少场内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项目建成后一次开车成功,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施工单位
第一条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将本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措施等报送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和备案。否则,不得施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认可。
第二条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先在我公司公用工程部指定地点将安装电表、水表等,并经我方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才可日后使用。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等应及时清理干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20天(日历天数)内将所有的临建设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能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等处理完毕, 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处理废料时,不得将我公司提供设备的包装物、余料、边角料、工器具等作为自有财产变卖。已经变卖的应将所卖收入全部退回我公司的财务部门,同时处以该施工单位所卖收入2倍的罚款。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或网络计划);
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4、工程施工所须主要施工机具,实物工程量,主要材料数量; 5、劳动组织与劳动力动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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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项安全技术方案;
7、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走向,固定配电装置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集中用电设备等,以及针对性的电气安装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施工组织设计不完整的,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其施工组织设计不予审批,工程不得擅自开工。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擅自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拒不停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同时由此引起工期的延长不予认可。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我公司工程管理部、监理公司、设计院等单位进行工作联系,所有往来文件各单位都必须签收, 并在其有效期内妥善保管,不得涂改、遗失或损坏。同时应按文件规定完成相关内容,对文件内容有疑意的应进行书面沟通解决。
施工单位未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工作联系的,不予认可。送达给施工单位的文件拒不签收的,自送达之日起视为已经收到,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送达给施工单位的文件因自身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坏)的责任自负。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每周一下午5:30以前将上周天气、停电停水、材料供应、人员投入、机械投入等情况报我公司工程管理部复核、签字、备案。未经复核、签字确认的在发生纠纷时不予认可。
第九条 根据工程现场情况,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安全、进度的前提下如有更好的施工措施可以在实施前先向我公司工程管理部书面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实施。否则,视为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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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每月25日将上月工程完成情况和下月施工计划、人员(设备)投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一式三份报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未按要求报送的,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5000元罚款。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施工单位之间应通力协作,服从我公司工程管理部现场有关人员或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统一安排。拒不服从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3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在确保安全及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应当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或监理公司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3000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自行承担包括且不限于施工现场水电费、检测费、人身伤(亡)费、不合格项目返修费、按制度规定的罚款、工程验收费以及其它还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否则,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代扣,同时每项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如有事需要暂时离开工地一天(含)以上的,在安排好工地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后必须报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才能离开。
未经批准,上述人员擅自离开的,每次处以项目经理1000元罚款;项目总工程师500元罚款;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每人3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图必须同现场实际完全一致。否则,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拒不提供的每处处以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对已经交付在使用或维修时发现的,施工单位也应承担同样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应遵守下列原则,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1、项目经理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工期的90%。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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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我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延长工期实际天数的80%。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仍然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3、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在延长期间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监理公司
第十八条 监理公司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签署施工单位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证书;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监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公司3000-5000元的罚款。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公司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实际损失的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在签署意见前应查明工程部位和实物工程量、施工材料所用标准以及尺寸误差是否合格等不得简单签署“合格”、“按图纸施工”等字句。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填写隐蔽工程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当制止下道工序施工,未经检查擅自隐蔽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在记录上签证。 监理工程师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每次处以监理公司2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基础、主体工程、储罐、压力管道等分项完工时,要分别组织中间验收,汇同有关部门对质量等级作出评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照国家、行业规范、规定、条例等要求进行原材料的有见证送检。送检由监理公司的送检见证人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员共同按要求进行取样并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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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每次处以监理公司2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监理公司必须有现场监理的施工协调会记录、财务申请与拨付签证记录、质量安全问题及处理结果记录、过程记录、竣工记录等。 监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公司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公司3000-5000元的罚款。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公司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公司必须实行巡回检查、监理旁站、单项工程中间验收、监理自检自评等制度,同时建立监理日志、监理周报、监理月报、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监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公司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公司3000-5000元的罚款。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公司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公司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否则,对每个分项单独处以监理公司3000-8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周、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周报、月报中向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否则,每次处以监理公司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不断巡视现场。不得在施工单位收工前下班,如施工单位加班,现场应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值班,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监理工程师不巡视现场或提前下班的,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处以监理公3000-5000元罚款,罚款达5次(含)以上的我公司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良好的从业道德,在监理工作中严把进场材料质量关、严格工程质量、严格价格审查、严格工程款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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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得损害我公司的利益。否则,每发现一次将处以监理公司3000-5000元罚款,罚款达5次(含)以上的我公司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展,及时委派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场,不得因派人不及时或所派人数不足而影响工作。每次处以监理公司3000-5000元罚款,罚款达5次(含)以上的我公司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监理公司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应遵守下列原则,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1、总监理工程师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工期的85%。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公司1000-3000元罚款。
2、因我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总监理工程师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延长工期实际天数的80%。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公司1000-3000元罚款。
3、因监理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延长期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公司1000-3000元罚款。
第四章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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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如需增加料场、临设、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并报经监理公司和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公用工程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占用现场场地。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挂牌围栏施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否则,监理公司或我公司工程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清除障碍。拒不清除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后继续清除,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清障延误的工期我公司不予认可.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所领用的设备、材料必须按类别、储存要求分别堆放,实行标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施工时所用的手推车、铁锹、铲子、焊机、焊枪、割枪、氧气瓶、乙炔瓶、砂轮切割机、弯管机、小型套丝机、管子钳、板手、夹钳、白铁剪、万用表、手拉葫芦、水平尺等施工工具应在当天下班时带回自己的库房。拒不带回自己库房的随地乱放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最高峰日当班人数达100人以上(含)的应自建临时厕所。厕所要有专人定期清扫.
第三十八条 施工作业区、临时办公区、材料存放区、办成品加工区、危险区等应严格分开。同时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并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是处在边生产、边施工要有严格的责任制,做到整个现场清洁整齐,否则,每次将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辐射,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单位违反下述之一的,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1000-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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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厂区排水设施;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5、禁止将产品包装物、电缆盘、施工余下的边角废料、油漆刷、涂料刷、沙布、搅拌机、手推车等乱堆乱放;
6、除锈、防腐、保温、刷涂料施工中必须采取防滴漏的有效措施; 7、颜料、涂料、油料、熔融沥青等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8、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设备清洗、管道吹扫出来的残渣。
第五章 施工人员
第四十一条 参加施工人员进出,佩戴好、出入证和安全帽、工作服、防静电劳保用品等才可进场。否则,不得进入,强行进入的处以本人100元罚款,对处罚不服而在此闹事的,移交公司保安处理。
第四十二条 我公司、行业、政府主管理部门有关领导或人员进场检查指导工作的,门卫保安人员应在他们进场时发给贵宾证(只针对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安全帽,并请他们佩带好进场。
第四十三条 上级领导在检查指导施工现场工作途中不得长时间(指5分钟以上)同正在施工的人员交谈,确需交谈的在取得陪同人员的同意,并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交谈。
第四十四条 场内人员进入作业区必须佩带安全帽。否则,每次处以当事人200元罚款,拒不接受的不得进入作业区,由此影响的工作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饭后仍需进行施工监理、施工作业或指导安装的人员,不得饮酒。饮酒后进入作业区的每次处以当事人每人200元罚款,同时应立即离开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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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向保安人员提供虚假证明、失效证明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强行进场的处以每人100元罚款,对处罚不服而闹事的,移交公司保安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损坏场内设备、设施、偷盗、聚众闹事或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人员处以每人500元罚款,对处罚不服的移交公司保安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人员进场后应自觉保护成品、半成品、设备、材料等,不得损坏场内一切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九条 人员进场后应爱护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在火灾易发地点吸烟或丢烟头;不得同他人发生争吵或打架斗殴。 场内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每次处以当事人每人500元罚款,对处罚不服而闹事的,移交公司保安处理.
第五十条 车辆在施工现场行驶、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车辆和人员,严禁车辆在行驶中伤人、损坏设备、设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车辆停放应遵守公司质量安全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特殊车辆是指推土机、挖掘机、装载车、手推车、设备材料送货车、叉车、吊车、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进场时仍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所有车辆出门时,必须停车检查,不得将未经批准的物资运出场外。否则,对驾驶员运出物资价值在10000元(含)以下的处以原值2倍的罚款;价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的,处以原值2倍的罚款;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按原值罚款。并要求交回所运物资,不停车而直接冲关的,将增加2倍处罚,同时交当地公安处理。
第六章 质量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规、法律、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以确保工程质量。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应返工至合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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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领取我公司提供的设备、材料时,应进行必要的性能或外观检查,对存有质量问题的设备和材料不予签字领用;已经领取在使用时才发现的,应立即退回我公司,不得使用在工程上。拒不退回而继续使用的,每次处以2000-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在我公司所领的设备、材料等物资负有承担临时妥善保管的义务, 采取必要的防雷击、防碰撞、防变形、防台风、防雨、防火、防鼠、防虫蛀、防高温、防腐蚀、防盗等措施。不得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损失、损坏(如腐蚀、碰撞等);更不得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当损坏后还认为是产品质量有问题,需要退库重新申领。因施工单位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提供虚假资料给我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查。更不得事先将产品质量、价格、付款方式、售后服务、供货期等重要商业信息同供应商串通欺骗有关审查人员。否则,每次处以施工单位3000-5000元的罚款,同时不得再向该供应商采购。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甲供所有设备、材料由公用工程部与采购部门提供所购的设备、材料清单及到货时间.施工方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图纸要求领取。设备、材料进场后应向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提供能证明该产品质量合格的书面材料原件, 严禁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用在该工程上,已经使用的也必须拆除,同时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0-20000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自购设备、材料在施工过程中或已经完工的成品中,当我公司、设计院或监理公司等单位认为存在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而施工单位又不能提供使用前正式检测报告的,应请第三方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或检查,经检查确实存在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更换或修复,并承担包括检验费在内的所有相关费用。对检查后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检验费应由我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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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对施工设计图纸有误,而技术交底又未交清的,在施工中发现时施工单位应暂停施工,并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公司和我公司工程管理部,在最终确定后便可重新施工。否则,每次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所有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就进入下道工序的,第一次处以500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10000元罚款,第三次处以20000元罚款,依次类推。
第六十二条 在除锈、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中,除锈必须彻底,不得留有腐蚀斑点、油污等,除锈的锈渣(粉尘)应当清理干净;防腐漆不得少刷或漏刷;保温材料不得在实施中私自更换,保温板、保温管或聚胺脂现场发泡的厚度、容重、导热系数等指标必须保证。
违反上述之一的,要求重新清理或更换,拒不服从的每次每处处以施工单位3000-5000元罚款,罚款在5次(含5次)以上的我公司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十三条 现场条件达不到施焊条件时应停止施焊,对不能停止施焊的要在施焊部位采取升温措施达到条件后才能施焊。否则,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在现场加工的容器类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无损检测,设备的内外表面必须将药皮、焊瘤、焊渣等其它残留物清理干净。否则,责令重新清理干净,拒不清理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焊接管道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内壁有大量焊瘤、焊渣,增加管路阻力或在使用中因流体长期冲刷焊瘤脱落进入物料中,影响产品质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因施工原因导致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设备或材料在就位前应先将接口封劳,防止施工中的其它物品掉入砸伤设备或在系统清洗、吹扫时损坏设备。未进行封口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每处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造成设备损坏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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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较大的金属穿线管两端应敲制成喇叭口、较小的穿线管两端应装塑料套环,防止因线管的毛刺在穿线时将电线电缆绝缘层损坏。未按要求施工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每处处以1000-2000元罚款,造成电线电缆绝缘层损坏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我公司之前,施工单位应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施工单位自费予以修复。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第七十条 发生交叉作业或出现质量问题进行返修时,各施工的单位之间应相互配合,确保工程整体质量。
第七十一条 现场监理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我公司专业工程师、行业主管机关等有关专家如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作好返修记录(如返修部位、次数、采取的措施、返修后的质量等)报我公司工程管理部书面确认,但返修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工期不予延长。
第七十二条 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发现一处,查处一处,绝不留下隐患。否则,必须立即更换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处以监理公司2000-5000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搭建(焊)临时设施,以防破坏结构或影响他人施工;确需搭建(焊)的应取得我公司工程管理部书面同意,并协调好其他单位后进行。否则,所搭建(焊)临时设施必须拆除,拒不拆除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对有同轴度、同心度、水平度、垂直度等要求的设备安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因同轴度、同心度、水平度、垂直度未能有效保证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导致其它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设备、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装或使用。 1、在外堆放已经受潮的电机,未作烘干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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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经受潮的保温材料;
3、腐蚀严重不能保证有效厚度的材料; 4、有裂痕、砂眼的材料; 5、电线电缆绝缘层已经有破损的; 6、疲劳严重的或老化严重的材料; 7、螺栓、螺母丝牙已有破损的; 8、精度要求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9、超过有效期或标号不足的水泥;
10、砼配合比达不到要求,强度等级不够的; 11、不能满足使用工况的材料、阀门、管件等; 12、其它按要求不能安装或使用的。
已经安装或使用的必须拆除,拒不执行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标准件中平垫和弹簧垫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少用、错用。否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每处处以施工单位1000-30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需进行热保或保冷的设备、管道在保温前必须进行水压或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否则,已经保温的也必须拆除,拒不拆除的每次每处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地下雨水管网或污水管网严禁在交付使用前有施工废水流入,堵塞管路。否则,要求全部清理干净,拒不清理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3000-5000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施工,对处罚不服的我公司可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十九条 与设备连接的穿线管、墙上管架、抱箍、鞍马等必须固劳。否则,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已经防腐设备、管道、钢平台、管廊、钢架或已经防腐保温的设备、管道在施工过程中被破坏的应重新进行防腐保温,费用由损坏的一方承担,由此影响工期的,负有损坏责任的施工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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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新放置的灭火器不得超过有效期。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箱、火灾发声器、应急诱导灯、应急蔬散灯等安装位置必须正确。否则,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等必须符合标准、规范或设计要求,并经有见证送检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则,不得使用,已经使用的要予以拆除,拒不拆除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
第八十三条 仪器仪表安装时仔细检查其量程范围,不能装错。因施工原因导致仪器仪表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七章 安全
第八十四条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按照HSE管理的要求,向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开工报告、项目HSE计划书和项目HSE作业指导书,经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缴纳合同总额1.5%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后才能开工,已经开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拒不停工和补办手续的处以5000元罚款,同时我公司立即终止该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将所有进场作业的人员花名册报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花名册应包括所有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称(务)、班组、工种和编号等内容。人员发生变更后应及时申报,重新备案。否则,处以300-1000元罚款后,同时补办手续。
第八十六条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将本单位安全作业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报送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处以300-1000元罚款后,同时补办手续。
第八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将施工单位指定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书面报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我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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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报对方和备案,否则,处以300-1000元罚款后,同时补办手续。
第八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到动火、用电、用气、用水,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线电缆、地下管网、建(构)筑物等,必须到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否则,处以300-1000元罚款后,同时补办手续。
施工中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生产装置的部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区域负责人。
第八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否则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九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保持消防道路的畅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且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复工。
第九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一般工伤事故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范》(JGJ46-2005)和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电气安全设计》的有关规定。否则,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
第九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架子搭设,必须建立严格的分阶段检查验收和专人维修。搭设架子的地方与公用工程部联糸、未经批准的不得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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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搭设的必须拆除,拒不拆除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
临近高压线的架子,必须在高压线水平上方,全部张设安全防护网,同时要设置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垂直安全网,未达上述要求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
第九十五条 在场地内进行高空施工作业的工程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应采取切实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否则,处以2000-5000元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的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员必须每天对施工现场全面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协调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否则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的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场安全员必须坚守岗位,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九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提供的责令整改,拒不提供的每次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每周对施工人员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学习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做好风险评估。
第九十九条 在我公司一级防火区的施工作业所用的电器设备、电线以及闸刀、开关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否则,必须要求更换,拒不更换的不得继续施工,同时每次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对该处罚不服的我公司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该施工单位承担。
第一百条 施工操作的过程中,要加强巡视工作,加强过程控制。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清除施工中的任何不安全隐患。
第一百零一条 在管沟、设备基础等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放坡和支撑加固;高空作业时应有登高和作业的安全措施。否则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3000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为加强监督管理,我公司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的组织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等进行联合质量、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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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工期
第一百零三条 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后的15天内必须按照我公司总的工期要求编制自已施工的进度网络图和形象施工进度图(属招标项目除外),报我公司审批,未按要求报送的必须补报,拒不报送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且工程不得开工,对该处罚不服的我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总的进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到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停电停水、设计更改、施工人员减少、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机械损坏、台风、雨季、冬季等不利影响,同时应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因以下原因经我公司专业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专业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发出指令、批准有关联系单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6、人力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7、专业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
8、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涉及到延误工期的;
9、我公司采购的设备、材料未能及时采购到位或由于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重新购置或修理后,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的;
10、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验收过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检时,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并且复检符合要求;
11、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因以下原因经我公司专业工程师确认后,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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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因施工单位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施工单位拆除和重新施工的;
2、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验收过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检时,并且复检不符合要求,而重新整改的;
3、施工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延误工期的;
4、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而延误工期的;
5、项目经理按我公司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专业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已首先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已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但责任属施工单位的;
6、因施工单位人员、设备、材料、资金等投入不足的; 7、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
8、因施工单位原因,场内物资被盗后,需重新购置的; 9、因施工单位原因,影响他人施工,最后导致总工期延误的; 10、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章 工程会议召开
第一百零七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除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外,一般在现场还应召开招标答疑会,技术交底会,现场协调会,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分析会,单项工程验收会,专项工程验收会,竣工验收会等.
第一百零八条 技术交底会是根据施工合同或在施工前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施工单位约定时间召开的,主要就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中的设计意图、设计交待不清、设计漏项、设计错误无法按图施工等内容进行交流。技术交底会一般由我公司工程管理部主持。主要有以下单位参加:
1、我公司工程管理部 2、设计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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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公司 4、施工单位
第一百零九条 监理例会一般由监理公司主持,但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每周应组织一次工程协调会,主要听取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下周工作计划、保证按计划完成的具体措施以及需要我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单位参加:
1、我公司工程管理部 2、采购设备材料部门 3、监理公司 4、施工单位
5、设计院(如果需要)
第一百一十条 质量事故会(不含政府部门召开的)是在发生质量事故后,组织司内外专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具体措施,按排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并做好详细整改记录。质量事故会一般由我公司工程管理部主持。视情况也可由其它单位或部门主持。主要有以下单位参加:
1、我公司工程管理部 2、设计院 (如果需要) 3、监理公司 4、施工单位
第一百一十一条 所有会议都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名后发给所有参会单位监督和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确保会议质量,严禁议而不决的现象发生。施工单位或监理公司应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1、施工单位应提前准备在协调会上汇报上周在质量、安全、进度、现场资料等方面的材料;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需要协调的事项和下周工作安排;
2、监理公司除汇报自身工作和安排下周工作外,还应对施工单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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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而又没有汇报的进行补充;
3、施工单位应提前准备会议汇报材料发给参加会议的主要领导及配合施工人员、真实阐述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原因、过程、拟处理措施及今后工作的改进方法。
第十章 设备、材料安装
第一百一十三条 设备、材料在吊装前应先进行预确认,预确认的内容主要有:
1、检查设备、材料是否搬错,如检查位号或合格与否; 2、检查设备、材料的孔位大小、数量、方向是否正确; 3、检查设备、材料就位地点是否已清理干净; 4、检查设备、材料搬运通道是否畅通;
5、检查设备、材料临时固定的配件材料是否已准备到位; 6、检查吊装方法、吊装工具是否可行;
7、检查设备、材料的包装箱和里面夹带的物品是否清理干净; 8、检查是否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 9、按要求其它需要确认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设备、材料安装临时搭焊的支点、支撑必须牢固可靠,并不得妨碍安装操作。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清除,不得影响日后使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设备、材料就位后应有临时固定措施,防止移动、滚动发生意外,因施工单位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应自行全部承担。
第一百一十六条 如果发现安装错误需要拆除重新安装时,应谨慎操作防止损坏设备和其它设施,因施工单位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应自行全部承担。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设备、材料在吊装时要有可靠的吊装方案防止突然从高空掉下损坏设备、材料或伤及人员。因施工单位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造成设备、材料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除承担直接责任外,每次将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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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备、材料安装时应仔细检查螺栓是否过长(短)、螺母是否拧紧、联轴器是否能轻松搬动、减振设施是否齐全等,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1000-3000元罚款,且此部份不予验收结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安装设备时一定要注意检查或添加润滑脂(如锂基脂、钠基脂、钙基脂等)、润滑油等,因施工单位原因漏加润滑油(脂)在调试或生产中造成设备损坏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施工方案、图纸变更
第一百二十条 施工方案、图纸等技术资料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更改的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以更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方案、图纸可以变更: 1、按原施工方案或图纸不能有效保证质量、安全和工期的; 2、按原施工方案或图纸实施有可能导致投资成本增加的;
3、受另一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等外部条件影响原施工方案或图纸无法实施的;
4、图纸设计设备、材料选型明显不合理的; 5、经专家评定图纸设计有明显错误或过于保守的; 6、工艺要求、总图、产量等设计条件发生变更的; 7、原设计设备、材料市场上无法购买的; 8、原设计使用维护不便或运行、维护成本过高的; 9、原设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
10、原设计无欠压保护、过压保护、过载保护等安全保护的; 11、根据合同或技术协议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施工方案、图纸的任何变更都应该充分论证、工程图纸等技术文件的任何变更都应该及时书面通知相关施工单位,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变更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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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因我公司原因变更造成损失的应由我公司承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十二章 工程量变更签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工程签证: 1、施工单位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对原工程设计作合理变更增减工程量的;
3、为了赶工期,请别的单位协助或协助别的单位增减工程量的; 4、由于原施工单位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暂时不能处理需请另一施工单位协助的;
5、我公司借用施工单位设备、材料完成其它任务的; 6、我公司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造成二次返工的; 7、一周内累计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的;
8、发生我公司提供的设备、材料未及时到场影响施工的; 9、非施工单位损坏我公司提供的设备、材料需重新购置的; 10、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设计院或监理公司等其中一家没有及时答复而影响施工的;
11、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施工的;
12、根据合同或其它规定需要办理签证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办理工程签证:
1、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窝工、返工、赶工或延长工期的; 2、一周内累计停电、停水未超过8小时的;
3、未按规范、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或定额规定内容进行施工,我公司或监理公司要求补充完成的;
4、施工单位损坏自购设备、材料需重新购置安装而影响工程造价或工期的;
5、施工单位自购设备、材料不能按时到场而影响工期的; 6、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采购设备、材料错误增加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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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单位的设备借给他人收取费用的; 8、据合同或其它规定不应该办理签证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符合签证条件的项目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 报我公司工程管理部签字确认,最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程签证单》的费用结算与工程款支付应放在整个工程完工后连同主合同结算一起进行。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章 自控仪表、仪器送检
第一百二十八条 温度表、压力表、电压表、电流表、流量计、安全阀等仪器仪表由于在搬、运、吊、装过程中可能造成损坏或失灵,因此,在安装前应送标准计量局进行检测、校验或修复。对不能修复的应重新购置后再送检。
第一百二十九条 检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应贴上检验合格证,同时标准计量局应出据检验报告。
第十四章 工程验收与移交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验收分为: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间验收是指:对隐藏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主体工程进行的验收。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专项验收是指: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消防(队)局、安全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防雷办、电力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等组织的验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单项验收是指:由我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等单位参加,对土建附属工程、(厂管网、道路及道路照明等)、安装工程、厂区绿化工程、网络工程(含一卡通、安防、局域网、公共广播电视、电话)等单项进行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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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是指:在专项验收和单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题得到整改后而进行的验收。竣工验收由我公司工程管理部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组织验收。
第一百三十五条 验收依据
1、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设备基础图等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等资料;
3、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验收条件
1、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单项验收的条件是:已按设计要求的内容建成,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后施工单位提前准备好验收所需的各种资料,供验收人员审查和签名。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自检合格后再申请复验。
2、竣工验收的条件是:
⑴专项验收已经全部合格,达到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要求,完成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规定;
⑵单项验收已经全部合格,并已投入正常使用,产品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形成生产能力;
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⑷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⑸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如果有),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百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准备
1、组织设计院公司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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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3、编制我公司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我公司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公司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程序:1×100t/h水煤浆(天然气)两用高压蒸气锅炉竣工验收一般按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的程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组织:由工程部组织验收部门:成员应由工程、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公用工程、采购、质安、企管、生产、设备、电器、仪表、财务、档案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需要时可邀请锅检所专家参加、勘察、设计、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2、听取工程实施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工作报告;
3、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4、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5、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6、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一百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完成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试运行(试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结论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少数零星土建工程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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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处延长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1、我公司接受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施工、设计、监理(如需要交给另一个单位治理的应包括运行治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我公司接受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
3、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竣工移交资料、移交清单,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本规定由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制订和解释,并可在执行中修改、补充、完善。
工程管理部 20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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