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条件确认书
拟录用员工姓名: 拟录用岗位: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当公司发现该员工有一项不符合时,公司有权立即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员工赔偿公司的损失):
1. 不符合招聘时公示的招聘条件的;
2. 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3. 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
4. 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和公司规定的岗位职责的;
5.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职业病、不可治愈疾病、其他严重疾病、身体健康条件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
6. 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
7. 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8. 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9. 与其他用人单位有未了结的诉讼等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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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到岗;
11. 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或者不按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合同;
12. 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的;
13. 不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技能的;
14. 试用期考核在 70 分以下的;
15. 有吸毒、嫖娼、参加非法帮派组织、参加邪教组织、有其它不良嗜好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16. 提供虚假伪造学历证明、身份证明、资格证书、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的;
17. 个人简历、应聘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18. 在试用期之前,规定入职手续仍无法齐备的;
19.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制度规定处理;
20. 试用期内请事假(病假)超过5天(含5天)或迟到超过5次(含5次),或者有旷工行为的;非因工伤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服务的;
21. 工作理念和态度与公司文化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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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经市级以上医院体检不合格的;
23. 曾经被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或擅自离职未事先说明的;
24. 曾经因过错被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说明的;
25. 本确认函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情形。
本人已认真阅读上述录用条件。
签名确认:
年 月 日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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