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陕西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陕西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

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招标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完工清理费、竣(交)工验收费、各种税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安全生产管理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表4—1的费率,以累进办法计算;其中建安工程在30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表4—1费率的1.2倍计算,建安工程费在20000万元及以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表4—1费率的1.1倍计算。

• 1、1000万元以下按1.5%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费率=1000×1.5%=15万元;

2、1001-5000万元按1.2%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5000万元,费率=15+(5000-1000)×1.2%=63万元; 3、5001-10000万元按1%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0万元,费率=63+(10000-5000)×1%=113万元; 4、10001-50000万元按0.8%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50000万元,费率=113+(50000-10000)×0.8%=433万元;

5、50001-100000万元按0.5%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00万元,费率=433+(100000-50000)×0.5%=683万元;

6、100001-200000万元按0.2%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200000万元,费率=683+(200000-100000)×0.2%=883万元;

7、200000以上按0.1%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280000,费率=883+(280000-200000)×0.1%=963万元。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 例

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一5000 1.2 5000 15十(5000-1000)×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十(10000-5000)×1%=113 1000l一50000 0.8 50000 113十(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十(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十(200000-100000)×0.2%=883

200000以上 0.1 280000 883十(280000-200000)×0.1%=96

(公路)1.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偏低,国内招标方式和国际招标方式费率相差太大。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612号),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执行该文的规定,并以概算中第一部分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根据招标方式(国际招标与国内招标)的不同,按累进费率进行计算,费率从0.06%起至1.67%止。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支付给各省(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管理费用,取费标准为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的0.15%;工程监理费是支付给按施工监理办法进行工程监督与管理的监理单位的费用,概算取费标准根据招标方式的不同分别为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的1.6%(国内招标)和3.5%(国际招标);设计文件审查费是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收取的费用,取费标准为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的0.05%.从项目建设管理的投入与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设计文件审查的投入及其取费标准来看,建设单位管理费总体取费标准是严重偏低的。

1、工程监理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 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

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1级) 0.8 5;较复杂(11级)1.0;复杂(IIl级)1.1 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l;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 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 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1 2 3 4 0 6 7 8 计费额 500 1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20000 40000 收费基价 16.5 30.1 78.1 120.8 181.O 218.6 393.4 708.2

9 lO l l 12 1 3 14 15 16 60000 80000 100000 200000 400000 600000 800000 1000000 991.4 1255.8 1507.0 2712.5 4882.6 6835.6 8658.4 10390.1 注:计费额大于.l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l.039%的收费率计算改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三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 2.加工冶炼工程 冶炼工程 船舶水工工程 各类加工工程 专业调整系数 0.9 1.0 1.1 0.9 1.0 1.0

核加工工程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化工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核化工工程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道路、助航灯光工程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6.建筑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邮电、电信、广播电视工程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1.2 0.9 1.0 1.2 0.9 1.0 1.2 0.9 1.0 1.1 0.8 1.0 1.0 0.9

林业工程 附表四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一、高级专家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四、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

0.9 工日费用标准(元) L000~1200 800~1000 600~800 300~600 2、设计审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重新审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函》(陕建函〔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在陕西境内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现行强制性规范等进行审查时,可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该项收费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为计费基数分档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审查收费,应予以优惠。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应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执行。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为被审查单位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按审查收费标准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须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表

序号 工程概(预)算M(万元) 按实际收取勘察设计费的a(%) 1 M≤500 a≤11 2 500<M≤1000 a≤10 3 1000<M≤5000 a≤9 4 5000<M≤10000 a≤8 5 10000<M≤50000 a≤7 6 50000<M a≤6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提出了民用建筑分级标准、收费定额及调整系数等。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 民用

(三)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情况 1.基本计算方式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按照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从200万元至200亿元分为18个档次,设计费的收费基价也相应地分为18个档次,从9万元到34948.9万元不等,计费额在各档次之间的,设计收费基价采用直线插值法计算。考虑到实际建设情况中单项建筑工程的计费额很少有大于20亿元的,可以将计费额20亿元作为建筑工程设计费率常规计算的上限。由此可以推算出,以收费基价计算的建筑设计费率在2.25% 4.5%区间波动。“收费基价”只是实际的设计费和设计费率计算的基础,还要附加专业、工程复杂程度和附加等调整系数。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其他设计收费”才是“建筑设计收费基准价”。经过了上述“调整系数”和“其他设计收费”的两次调整后,估计两次调整的总体幅度在1.2~1.3,因此

以“建筑设计收费基准价”认定的建筑设计费率在3%~5%区间波动,这是目前实行的国家收费标准规定的建筑设计收费率的理论计算水平。 2.实际收费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只有在几个直辖市和经济发达城市、省会城市或者是政府工程,设计合同中的设计费会高一些,大概是工程计费额的2%~3%,即使这样仍与3%~5%的国家标准存在很大差距,同国际上设计费占工程总造价5%~8%相比差距更大。而在中小城市、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以及业主是集体企业、合资和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设计费大概只能拿到工程计费额的1.5%~2%左右,甚至更低。以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为例,近年来的建筑设计收费率约在2.5%左右。可以说建筑设计实际收费,大多数是按照国家标准向下浮动的。

3.实际收费情况的特点

行业实收设计费率整体比国家标准的低限值3%向下浮动,且存在拖欠设计费的现象;现行造价比例法的计费方式也比较粗放,只与建设项目投资额挂钩,不能完全体现所提供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的区别。尤其是设计单位常常提供大量相关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理应收取与其服务水平相应的费用;建筑设计市场不规范,压价竞争行为盛行,设计单位在与投资方谈设计费时没有话语权,更多的是被动接受政府指导价下浮规定的束缚,最终的结果不是以技术和服务质量论价,而是以价格决定技术和服务水平,必然导致设计呈现低水平的整体状态

《关于重新审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函》(陕建函〔2007〕1号)收悉。

招标代理服务

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100000 1000000以上 货物招标 1.5% 1.1% 0.8% 0.5% 0.25% 0.05% 0.01% 1.5% 0.8% 0.45% 0.25% 0.1% 0.05% 0.01% 1.0% 0.7% 0.55% 0.35% 0.2% 0.05% 0.01%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一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十2.8+2.75+14+2=22.55(万元)

2.7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依据】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85)352号)

【定义】场地准备费是指建设项目为达到工程开工条件所发生的场地平整和对建设场地余留的有碍于施工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的费用。

临时设施费是指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供到场地界区的、未列入工程费用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其他工程费用和建设单位的现场临时建(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或建设期间租赁费用,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或桥梁的加固、养护、维修等费用。

【适用范围】1、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工程统一考虑。建设场地大型土石方工程应进入工程费用中的总图运输费用中。

2、新建项目的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应根据实际工程量估算,或按工程费用的比例计算。改扩建项目一般只计拆除清理费。

3、发生拆除清理费时可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或主材费、设备费的比例计算。凡可回收材料的拆除工程采用以料抵工方式冲抵拆除清理费。

4、此项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用。

【计算方法】按下列公式计算:

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费率+拆除清理费

参考费率=0.5~1.0%

临时设施费系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费用等,但不包括概、预算定额中临时工程在内。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工地范围内的各种临时的工作便道、人行便道,工地临时用水、用电的水管支线和电线支线,以及其他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折除费或摊销费。 临时设施费以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之和为基数,按表3-9的费率计算。 临时设施费费率表(%) 表3-9 工程类别 一类地区 人工土方 机械土方 汽车运土 人工石方 机械石方 高级路面 其他路面 构造物Ⅰ 构造物Ⅱ 技术复杂大桥 隧道 钢桥上部 二类地区 5.13 2.6 1.63 5.13 4.4 3.35 3.33 4.7 4.53 3.92 4.07 3.1 三类地区 5.65 2.86 1.79 5.65 4.84 3.68 3.66 5.17 4.99 4.32 4.48 3.42 6.67 3.38 2.12 6.67 5.72 4.35 4.33 6.11 5.9 5.1 5.29 4.04 地区类别

2.8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

【依据】1、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85)352号)

2、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行[1997]559号)

3、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定义】引进技术和设备发生的未计入设备的费用。

【适用范围】一、引进项目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备品备件测绘费;

二、出国人员费用:包括买方人员出国设计联络、出国考察、联合设计、监造、培训等所发生的旅费、生活费等;

三、来华人员费用:包括卖方来华工程技术人员的现场办公费用、往返现场交通费用、接待费用等;

四、银行担保及承诺费:指引进项目由国内外金融机构出面承担风险和责任担保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支付贷款机构的承诺费用。

【计算方法】一、根据引进项目的具体情况计列或按引进货价(F.O.B)比例估列;引进项目备品备件测绘费时按具体情况估列。

外文译中文 20~40元/千字 中文译外文 30~35元/千字

二、出国人员费用: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出国人次期限以及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详见出国人员生活费用标准表。如引进合同费用中包括了出国人员旅费、生活费用的不再重复计算。

出国人员旅费,应根据编制估算时的民航公司制定的机票价格为准,也可根据路途远近,按每人:2000~8000元估列(参考现行民航票价)。

三、来华人员费用:依据引进合同或协议有关条款及来华技术人员派遣计划进行计算,其中接待费按每人10000元估列。引进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费用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四、银行担保及承诺费:一般按担保金额的0.5%计列。 五、引进设备材料的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关税、增值税、外贸手续费、银行财务费、国内运杂费、引进设备材料国内检验费、海关监管手续费等按引进货币(F.0.B或C.I.F)计算后进入相应的设备材料费中。单独引进软件不计关税只计增值税。

工程保险费

名词解释

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包括以各种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器、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机器损坏保险等。

概述

工程保险费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分别以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乘以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算。民用建筑(住宅楼、综合性大楼、商场、旅馆、医院、学校)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其他建筑(工业厂房、仓库、道路、码头、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等)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安装工程(农业、工业、机械、电子、电器、纺织、矿山、石油、化学及钢铁工业、钢结构桥梁)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

2.11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依据】1、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锅炉等物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0号)

2、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68号)

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安[1992]229号)

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经贸委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湖北省纠风办《关于转发和贯彻国家计委、经贸委、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对企业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387号)

【定义】在施工现场组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设备、燃气设备、电梯等特殊设备和设施,由安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安全监察条件和实施细则以及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检验,应由建设项目支付的、向安全监察部门缴纳的费用。

【适用范围】在施工现场组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设备、燃气设备、电梯等特殊设备和设施。

2.11.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费

【依据】同上 【定义】同上

【适用范围】在施工现场组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计算方法】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内外部检水压试验水处理设出厂监督检验(收比例:本体价的%) D≤1 1<D≤6 6<D≤20 35 在20t/h、在20t/h、在20t/h、130元基础上,每蒸吨增加11元 130元基础上,每蒸吨增加30元基础上,每蒸吨增加5元 0.5 1 110 30元基础上,每蒸吨增加2础上,每蒸吨增加12元 D>35 150元基础上,每蒸吨增加 0.5 1 110 20<D≤150元基70 90 150 60 90 130 10 20 30 0.7 0.7 0.7 安装费5 安装费5 本体价1 35 45 50 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比例%) 强度校核(元/项) 验(元/台) (元/台) 备检验(元/台) 费 在20t/h、在20t/h、在20t/h、11元 9元 元 注:1、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费按内处部检验标准的50%收费,且不少于50元/台;

2、热水锅炉按2.09×105KJ(5×104Kcal)折合1t/h计算;

3、改造、修理的质量监检按工程费的3%收取,且不少于50元/台; 4、本体所指范围按国家标准GB2900、48—83解释;

5、单项受压力元件或部件监检按组件或部件出厂价的0.7%收费,且不少于50元/件;

6、进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按到岸价的本价1%收费,出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按本体价的0.7%收费。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内外部检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强度校验

验 ≤1.58 V≤40 40<V≤100 V>100 100 300 (元/台) 150 260 (元/台) 200 340 (元)台 80 180 在V=100基础上每增加1M3收费增加1元 1.58<P≤10按同容积低压容器加价50% 注:1、高压、超高压容器的内外部检验按下列公式计算收费V<1M3时按10P元/台(PMPa,下同),V≥1m3时按10PV元/台;

2、外部检查收费按内外部检验收费的40%收取,且不少于50元/台; 3、散装、组装容器的现场监检费为安装工程费的2%;液化石油气站的安装监检费为贮罐出厂价的3%;整装容器的现场监检费按安装费的5%收取;

4、容器的修理监检费为修理工程费的5%,且不少于50元/台;

5、易燃、有毒及易爆介质的容器检验费在本表标准基础上增加30%; 6、容器出厂监检费按产品出厂价的1%(含瓶类容器)收取(有色金属容器监检费用可按上述标准由双协商酌减),瓶类以外容器不少于50元/台;

7、进口容器监检费按到岸价1.2%收取,出口容器监检费按产品出厂价的0.7收取。

三、无损检测收费标准

项目 射线探伤 板 管条 焊件 缝 超声波探伤 磁粉探伤 着色探伤 萤光探伤 焊管接头外径(mm) 缝 <100200≥100 — —300 200 300 测厚或硬度 裂纹测探 焊轴类焊钢 缝 锻件缝 板 钢板 钢 管 高压螺栓 单位 片 米 米2 米 米2 根 米 个 个 个 个 米 点 点 点 收费40 24 50 20 70 15 20 25 35 50 60 15 2 3 5 (元) 注:1、外出探伤的起点为:射线80元,超探50元,磁粉、着色、萤光各40元;

2、射线探伤壁厚大于20mm时,厚度每增加5mm,增加收费20%,不足5mm按5mm计算;

3、声发射、涡流、应力测试及内窥镜检验的收费另议; 4、其它各表中无损检测收费标准,均按本表执行。

四、安全阀校验收费标准

弹 簧 式(MPa) 备注:1、

P<1.58 1.58≤P<3.84 Ø<32 32≤ø<80 Ø≥80 70 75 25 45 30 50 3.84≤P<5.0 35 55 80 P≥5.0 静重式 杠杆式 更换及修理零40 65 85 40 85 部件费用另议;2、现场调试按本标准参照执行 五、水质化验及化学清洗垢收费标准

项 目 锅炉水质化验 悬浮物 含油量 溶解固形物 水垢分析 树脂交换容量分析 化学清洗除垢 蒸发量 蒸发量 台 台 350 450 单位 价格(元) 每项 每项 每项 每项 每项 10 10 30 50 50 1、其余各项目(如碱度、硬度PH值、相对碱度、溶解氧、氯根、磷酸根等)的检测费,按8元/项收取; 2、水质化验的现场采样另收费。 3、酸洗用的盐酸和水电费用由锅炉使用单位负责,并派人配合。 4、蒸发量>t/h的锅炉,每增加1t/h,增收50元。 5、化学清洗除垢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化学清洗除垢费用的5%收取,且不少于50元/台。 注:1、需要检验单位派车,往返里程按0.5元/km计费,不足20元按20元收取;检验用车检验任务而在受检单位停留时,按60元/日收费;

2、锅炉、压力容器的内外部检验,系指宏观检查,不包括无损伤、超声测厚、硬度、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安全附件校对验及有关的理化试验等项目。理化试验等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湖北省工艺协作价格》中的标准收费;

3、检验工作中所需的较大型设备、辅助用工、用米等及其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受检单位支付;

4、对于无损检测(射线、超声波、表面探伤)项目,当检验部位距地面高度在5m(含5m)以上时, 按本标准1.3倍收费;

5、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及聋哑残疾等福利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用,本着酌怀减、免的原则,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不包括企业所属

备 注

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按不高于本标准的50%收费,对养老院、聋哑、残疾人福利单位给予全免;

6、本标准及《湖北省工艺协作价格》中未列入的其他项目,其检验收费标准由检验单位和受检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六、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按压力管道的类别和级别向安装单位收取压力管道安装检验标准如下:

1、 工业管道GC1:每米6元;

2、 公用管道GB1、工业管道GC2:每米5.5元; 3、 公用管道GB2、工业管道GC3:每米5元。

2.11.2 特种设备监察检验费

【依据】同上 【定义】同上

【适用范围】对电梯、起重机械、吊重梁和厂内机动车辆的监察检验。

【计算方法】按下表标准计算。

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收费标准

序号 一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 (一)定期安全检验 规格范围:停层≤层,停层每增加一层,收费增加10%。层站设收费项目 计算 收费标备注 单位 准(元)

1、电梯 台 300 两个出口增加收费10%;进口电梯收费增加80%,集选控制电梯收费增加20%;微机控制电梯收费增加30%;群控电梯电费增加40%;杂物梯按50%收费,电动扶梯按五层站的电梯收费。 额定起重量≤t 额定起重量>t 3、塔式起重机 额定起重力矩≤400KNm 4、流动式(含铁路)起 重机额定起重量≤16t 额定起重量>16t 5、简易起重机 6、建筑升降机 台 280 360 跨度超过16.5m,跨度每增加3m,收费增加8%;梁式起重机收费减少10%,地面按钮操纵的收费减省20%,装卸桥和门座式起重机按桥式增加30%收费。 2、桥式起重机(含门式) 280 460 300 400 120 240 最小提升高超过20m的每增加1m收费增加1%,自升式塔吊增加收费40%,下回转式减少收费10%。 额定起重力矩≤400KNm 台 台 台 台 高度超过五层建筑的, 每增加一层增加收费5%,井架与门架升降机按此标准的60%收费。进口起重机械收费标准增加60%,非标产品起重机械收费标准增加20%,有抓斗、电吸盘等收费标准增加30%,高温露天作业和有毒场所收费标准增加10% 7、吊辅具安全检验环 眼吊钩 片式吊钩 固定在悬挂件上的专用吊钩吊环 夹持(取物)吊具 件 件 件 件 件 8 20 15 20 20 二 吊重梁(包括L形平衡

吊具) 集装专用吊具 索具 连接和夹持件 (二)特殊安全检验 机械的安全检验 件 支 件 50 5 8 1、新安装的电梯、起重台 按该设扶梯和不单独发生安装费的按备安装(2)条标准收费 工程费的6%收取 2、大修、改装、移装的台 电梯和起重机械(不包括建筑升降机)的安全检验 按定期 安全检验收费的标准的20%收取 三 (三)产品出厂安全监检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6%收取 厂内机动车辆避雷装置、电气安全检验 (一)定型车辆检验 (二)自制、改装、改型车辆 (三)手持电动工具检验 (四)漏电保护器检验 个 (五)1、避雷装置检验 个 2、避雷保护范围20 70~90 双方面议收费金额 个 20 辆 辆 40 60 有作业机构加30% 认证 注:1、检验不合格的需进行复检时,按原检验费的30%~40%收费。 2、由于受检设备状况不好,需增加检测项目的,按增检项目增收费用。 3、事故签定、综合评价及标准中未列的检验工作,按实际检测检验和分析鉴定所发生费用收取。

4、表列收费标准包含人工工时费。需单独计算人工工时费时,按下列标准执行。

高级技术人员9元/时;中级技术人员7元/时;其他检测人员5元/时计算。

5、受检单位要求检验机构出车,按往返里程每公里0.50元收费,不足20元按20元收取。

6、本标准未列检验项目,由受检单位与检验单位双方商定。

7、金相检验、化学元素分析,按物价部门批准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或按发生的工本费收取。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人防办:

近期,各地在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的过程中,多次反映有关收费问题。经研究,现就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作部分修订,请贯彻落实。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也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4、本通知下发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5、凡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

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4]12号

政务公开 加入时间:2008-4-23 11:22:35 admin 点击:319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工作,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现就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标准。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8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5%—8%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收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7%—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6%—7%,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5%)。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收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账)专用缴款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所收资金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在收费地点醒目处进行公示,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搭车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07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咸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价行发〔2005〕209号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时间: 2005-12-31 11:16:11

-------------------------------------------------------------------------------

咸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咸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请示》(咸政价费发〔2005〕24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咸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

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咸阳市所辖11个县(市)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乾县临平镇等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

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

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市),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

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四、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

另行制定。

五、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先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扣除天然气、集中供热和消防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剩余75%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

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六、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

号文件执行。

七、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对管理实施方案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

价格的通知精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

来源: 省物价局

]2.11.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

【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鄂价函字[1999]80号)

【定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或使用单位,需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由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中心,按国家规定进行测试并收取服务费。

【适用范围】含有消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计算方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计法。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投资总造价(万元) 1、100(含100)以下部分 2、100 ~ 200(含200)部分 3、200 ~ 400(含400)部分 4、400 ~ 600(含600)部分 5、600以上部分

分档费率(%) 1.5 1.2 1.1 1.0 0.8 2.12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依据】《中化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年第

36号)

【定义】建设项目使用国内外专利和专有技术支付的费用。

【适用范围】一、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引进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和技术保密费;

一、 国内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用; 二、 商标使用费、特许经营权费等。

【计算方法】在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或参与下列计算式进行估列: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单位产品人价格×年设计产量×3% ~ 5%

西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确定

为规范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缴纳费用,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6月16日下发通知,明确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具体为: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均增幅(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和消防等新增部分)应控制在原收费标准的25%左右;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周至县哑柏镇、阎良区关山集镇等11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

另外,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划局《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 2005 〕 54 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划局《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划局拟定的《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已经市政府9月13日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 现批转你们 , 请遵照执行。

00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 ,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行为 ,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 陕价行发 [2005]17 号 ) 精神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宝鸡市区和各县以及试点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及构建物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的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宝鸡市区和各县以及试点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和各县建设局负责征收 ( 以下简称执收部门 )。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证。

( 一 ) 市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 , 西至峡石河、塔稍河 ; 北至北蝶、 60医院北围墙 ; 东至千河西岸、南至益门粮库南围墙、秦岭北麓二阶台地 .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 90 元 / 平方米 , 以上范围以外其它规划区和陈仓区为 80 元 / 平方米。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 , 按相应比例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 二 ) 风翔、岐山、扶风、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按

每平方米 40 元计征。

( 三 ) 陇县、千阳、麟游、凤县、太白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按每平方米 30 元计征。

( 四 ) 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按每平方米 10 元计征。

第六条市、县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建物 , 按工程总造价的 5% 、4% 收取。

第七条下列用户及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一 )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 ; ( 二 ) 军事用房 ( 不含营业性用房及住宅 ); ( 三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 四 ) 中小学校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非营利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用房。

第八条村 ( 居 ) 民自用住宅 ( 建设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内的 ) 用房及建设

工程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对由建设单位负责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

免的 , 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 报送市规划局 , 由市规划局牵头 , 经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 , 报市政府批准 , 市政府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 ( 排污、排洪 ) 、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和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其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所占比例分别为 10% 、 12% 和 3% 。

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 \" 收支两条线 \" 。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执收部门可提取 1% 的管理费 , 用于业务的开展。 执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

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再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规定的 , 按乱收费查处 , 并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执收部门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 亮证收费。使用

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用票据 \" 。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物价、财政、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 确保城市基咄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规定用途。

第十四条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 ,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向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陕价管发〔2004〕30号 二○○四年三月十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高可靠性供电的用户(指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按附件一所列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执行。

三、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照附件一所列标准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退还比例由双方协商。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2〕98号文件下发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的贴费退还问题,仍按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附件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改价格〔2003〕2279号)(略)

附件一: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架空线路)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0.38/0.22 10 35 63 110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电缆线路)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0.38/0.22 10 35 63 110

2. 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

2.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等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 * 315 240 158 120 临时性接电费用(元/千伏安) 390 315 240 158 120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 * 210 160 105 80 临时性接电费用(元/千伏安) 260 210 160 105 80

2.2 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的费用项目划分,考虑到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的衔接,并满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费用划分需要。 2.3 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见表1。

表1 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

可 研 阶 段 费 用 组 成 建筑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 安装工程费 建设管理费 可行性研究费 固定资产投建设投项目投入总资金 资 固定资产其他费资 用 研究试验费 勘察设计费 环境影响评价费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 施工队伍调遣费 工程保险费 联合试运转费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绿化费 建设用地费 无形资产费用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递延资产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流动资金 (项目报批总投资和概算总投资中只列铺底流动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暂停征收) 第四部分 专项费用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第三部分 预备费 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 其他费用 第一部分 工程费用 初设阶段 基本预备费 价差预备费

2.4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组成:

2.4.1 项目投入总资金 = 建设投资 + 建设期利息 + 流动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其中:建设投资 = 固定资产投资 + 无形资产费用 + 递延资产费用 + 预备费 = 工程费用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预备费

固定资产投资 = 建筑工程费 + 设备购置费 + 安装工程费 + 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2.4.2 项目报批总投资 = 建设投资 + 建设期利息 + 铺底流动资金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项目概算总投资

2.5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投资组成:

项目概算总投资 = 工程费用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 铺底流动资金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其中:工程费用 = 建筑工程费 + 设备购置费 + 安装工程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 无形资产费用+ 递延资产费用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需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工程施工前的“三通一平”费用应作为工程费用列入概算。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清理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基建期间设备、材料仓库、生活、办公设施应尽量使用永久性建筑)和其它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 编制方法: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不同规模分别制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见下表) ━━━━━━━━━━━━━━┯━━━━━━━━━━━━ 工程项目规模 │ 建设单位管理费率 (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 │ %

──────────────┼──────────── 5000万元以下 │ 4.3 ~ 4.5 10000万元以下 │ 4.1 ~ 4.3 30000万元以下 │ 3.75 ~ 4.1 50000万元以下 │ 3.75 50000万元以上 │ 3.50

━━━━━━━━━━━━━━┷━━━━━━━━━━━━

上述费用中未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以前所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编制项目建议书、建厂条件调查、厂址选择、编制环境评价、编制设计任务书、引进项目技术询价、引进项目出国考察、技术交流等)。该费用可以按实际支出的金额加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 改、扩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的费率,可按新建费率的0.5~0.75计算。

(六)办公和生活家俱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须购置办公和生活家俱、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

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俱用具。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购置范围。 编制方法:

新建工程:全厂设计定员数×350元/人。

改、扩建工程:新增设计定员数×210~280元/人。

、总预备费(包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一)预备费: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其中包括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预算包干费用,其用途如下:

(1)在进行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和费用。

(2)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在上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由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编制方法:

预备费:以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和第二部分费用之和为取费基数,按费率8%计算。 预算包干费:以单项工程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为取费基数,工业项目按5%计算,民用项目按3%计算。

(二)价差预备费:指由于国家物资计划分配不足和工程建设期间设备、材料价格上涨而发生的价差。

编制方法:计划分配不足的部分价差,可根据建设资金渠道和物资供应渠道确定计划价格和非计划价格的比例估列差价。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价差,可以编制设计概算时的价格为基数,按照物价上涨因素估列价差。

研究试验费

3. 研究试验费

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和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所进行的必要的试验费用以及设计规定在施工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费用。在计算时要注意不应包括以下项目:

(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

(2)应在建筑安装费用中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3)应由勘察设计费或工程费用中开支的项目。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

研究试验费系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

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

2.应由施工辅助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研究试验费。

3.应由勘察设计费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开支的项目。

计算方法: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不需验证设计基础资料的不计本项费用。

4.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项目包括:

(1)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5.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场地准备费是指建设项目为达到工程开工条件所发生的场地平整和对建设场地余留的有碍于施工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的费用。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是指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供到场地界区的、未列入工程费用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其他工程费用和建设单位的现场临时建(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或建设期间租赁费用,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或桥梁的加固、养护、维修等费用。此项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用。

6.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用

包括引进项目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备品备件测绘费;出国人员费用;来华人员费用;银行担保及承诺费。

7. 联合试运转费

是指新建项目或新增加生产能力的工程,在交付生产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整个生产线或装置的负荷联合试运转或局部联动试车所发生的费用净支出(试运转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部分费用)。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工

程费用开支的调试及试车费用,以及在试运转中暴露出来的因施工原因或设备缺陷等发生的处理费用。

二、无形资产费用

无形资产费用系指直接形成无形资产的建设投资,主要是指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三、其他资产费用

其他资产费用系指建设投资中除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生产准备及开办费等。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指土地使用费;第二类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三类指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目录

一、土地使用费

1. 1、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2.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一、土地使用费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固定于一定地点与地面相连接,必须占用一定量的土地,也就必然要发生为获得建设用地而支付的费用,这就是土地使用费。它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其总和一般不得超过被征

土地年产值的20倍,土地年产值则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其内容包括: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10倍范围内制定。征收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菜地的,每个人口每亩年产值的2~3倍,每亩耕地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在1%~4%幅度内提取。 5.征地动迁费。

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建设项目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明确国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并分层次、有偿、有限期地出让、转让城市土地。

2.城市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可采用协议、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

⑴协议方式适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用地以及需要减免地价的机关、部队用地和需要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 ⑵招标方式适用于一般工程建设用地。 ⑶公开拍卖适用于盈利高的行业用地。

3.在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时,政府对地价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坚持以下原则: ⑴地价对目前的投资环境不产生大的影响; ⑵地价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⑶地价要考虑已投入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4.关于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各地可根据时间、区位等各种条件作不同的规定,一般可在30~99年之间。按照地面附属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来看,以50年为宜。

5.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要签约,明确使用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和对土地所有者应承担的义务。

⑴有偿出让和转让使用权,要向土地受让者征收契税; ⑵转让土地如有增值,要向转让者征收土地增值税;

⑶在土地转让期间,国家要区别不同地段,不同用途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占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1 2 3 4 5 64 6 56 7 48 8 42 9 34 10 28 11 24 12 20 13 16 14 14 15 10 标准 140 120 100 80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陕西部分)

五等: 西安市(灞桥区 碑林区 莲湖区 未央区 新城区 雁塔区) 九等:宝鸡市(金台区 渭滨区) 汉中市汉台区 铜川市(王益区 印台区) 十等: 渭南市临渭区 咸阳市(秦都区 渭城区) 西安市(长安区 临潼区 阎良区) 十一等:安康市汉滨区 韩城市 延安市宝塔区 咸阳市杨陵区

十二等:华县 华阴市 黄陵县 洛川县 潼关县 兴平市 榆林市榆阳区 铜川市耀州区 十三等:安塞县 白水县 城固县 大荔县 府谷县 富平县 富县 甘泉县 高陵县 横山县 户县 黄龙县 佳县 靖边县 米脂县 清涧县 三原县 子长县 子洲县 神木县 绥德县 吴堡县 吴起县 延长县 宜川县 志丹县 商洛市商州区

十四等:澄城县 定边县 凤县 凤翔县 扶风县 汉阴县 合阳县 泾阳县 蓝田县 礼泉县 略阳县 眉县 勉县 南郑县 平利县 岐山县 商南县 石泉县 太白县 武功县 西乡县 旬阳县 延川县 镇安县 周至县 柞水县 宝鸡市陈仓区

十五等: 白河县 彬县 长武县 淳化县 丹凤县 佛坪县 岚皋县 麟游县 留坝县 陇县 洛南县 宁强县 宁陕县 蒲城县 千阳县 乾县 山阳县 旬邑县 洋县 宜君县 永寿县 镇巴县 镇坪县 紫阳县

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1.建设单位管理费 2.勘察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临时设施费 5.工程监理费 6.工程保险费 7.供电贴费 8.施工机构迁移费

9.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

三、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1.联合试运转费 2.生产准备费

3.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1月3日颁布 1981年11月3日实施 1984年12月29日失效 ●时效性:失效

(1981年11月3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切实保障和稳定农业用地,妥善安排建设用地,合理地、经济地使用土地,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不得侵占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的土地。 严禁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

第三条 水地、好地必须优先用于农业。严格控制占用粮棉油高产区和果园、鱼塘、林木、土特产以及其它经济作物区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和工矿区的菜地。必须占用时,要“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集中成片的老菜地,应划为保护区,不得占用。

第四条 城乡建设,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利用荒地、空地、劣地,充分挖掘已经占用土地的潜力,不占或少占耕地。

城镇建设,要服从城镇规划,结合改造旧城区,适当提高建筑层数。 农村社队和社员建房,有条件的应提倡盖楼房。

第五条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一律不得占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占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二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第七条 国家建设(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办理征地手续;占用国有土地时,办理调拨手续。

征用或调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以下同)民政部门(城市为城建部门,以下同)申请,并附送有关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

县民政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商定用地面积、具体位置、补偿费用、安置方案,签订协议书,办理审批手续。

抢险、防洪、处理塌方等急需用地,可先行使用,随即办理审批手续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29日颁布 1984年12月29日实施 1987年9月29日失效 ●时效性:失效

(1984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合理安排村镇建房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合理利用土地,是所有用地单

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城市建设要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村镇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一切建设单位都要珍惜每寸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第四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执行。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建筑层数。

第五条 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在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借征地索要财物。征地单位不得支付超标准的款、物。

第六条 村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集体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七条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严禁占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保护;大中城市蔬菜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控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征地手续。调拨国有土地、收回农民长期耕种的征而未用土地,也按照这个程序办理。 统一征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三亩(不含菜地)、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征用菜地五亩、耕地十亩、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由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征用西安市城区和郊区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土地面积超过以上审批限额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六、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应抄送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建设用地内的青苗不得铲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铲毁时,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要的堆料场、运输便道等临时用地,应在征地范围内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审批权限办理。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搞永久性建筑。期满时,应将土地平整,退还给村民耕种。 高压输电线、通讯线杆基和埋设测量标志需要征地,架线、埋设测量标志,进行地质勘探等临时用地,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一、征用城镇郊区的菜地、经济收益高的耕地,按其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其他耕地,按其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偿;征用有收益的草地、柴山等,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农副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耕地的年产量包括该耕地上的各类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的产量(如秸秆等)。

二、征用城市郊区和工矿区的商品菜地,除按照规定补偿外,还应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每亩三千元至五千元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新菜地建设基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新菜地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凡已下种的,按当季产量的一半计算;已出苗正在生长的,按当季产量计算。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按当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或迁建。

五、坟墓迁葬费。被征用土地上三年以内的坟墓,每座付给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年以上的坟墓,每座付给三十元至五十元,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深埋或代迁。 六、征用无收益的土地和城镇居民宅基地不予补偿。

七、建设单位征而长期未用的土地,交给农民耕种(有退耕手续)的,经批准收回时,不付补偿费,只付安置补助费。今后建设单位已征而未用的土地,超过两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收回,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调拨给其他建设单位或者暂借给农民耕种。借给农民耕种的,收回时不再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

铁路、公路沿线以及水利工程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又在设计范围规定以内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土地。其他单位不得占用或耕种。

八、临时用地补偿费,按影响种植料数的产值计算。

第十三条 征用耕地的单位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每人平均耕地多少而定。征地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两亩以上的,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三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一至二亩(含二亩),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四至五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半亩至一亩(含一亩),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五至七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三分至半亩(含半亩),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六至八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个别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十四条 按规定权限批准征地后,征地协议始能生效,用地单位方可支付各项费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除属个人所有房屋、树木、青苗等费用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多余劳动力的投资,不得私分、挪用,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克扣、占用。

第十五条 土地被征用后,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所在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土地和征购任务,个别数量大,县级调整确有困难的,由地区(市)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安置的主要途径:发展农业生产,兴办集体和个人工副业、商业、服务业,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

第十七条 村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村、并村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将原有农业户口部分或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定点后,新迁入的农户,一律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对转户的农民,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 凡来本省投资的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征用的土地,或者利用原有场地,都应支付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计算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办理。 中外合营企业的用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转让使用权。 对外省、市、自治区来本省投资的企业或联合经营单位的用地,也应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征地需要拆迁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时,可以按照城镇、村的统一规划,进行重建。对城镇拆迁安置的单位,按照拆多少、建多少的原则予以补偿。对个人(户),按照当地居住平均水平,参照原来居住状况进

行妥善安置。 第三章 村镇建房用地

第二十条 村的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制订,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镇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村镇规划,如需修改,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村镇内个人建房和村镇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都应按照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地建房,进行建设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占用耕地五亩(不含菜地)、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菜地五亩以下、耕地五亩以上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报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补偿费标准:

乡(镇)企业单位占用耕地,每亩按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占用菜地、园地,每亩按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偿。 乡(镇)事业单位占用耕地,每亩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被占用土地内的附着物,按实际损失情况补偿。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占用耕地后,农业税应予减免。征购任务在乡(镇)范围内调整。

第二十四条 村民、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的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用地标准:

城市郊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川地、塬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四分。 第二十六条 家属在农村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乡、镇、村干部,建房用地必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不得多占乱占土地,不得城乡两地建房。

城镇职工、居民要求自费建房的,由城建或房产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组织建房。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的,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重要贡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按照上述两个条例中有关处罚的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由县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监督执行。经济制裁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在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没收的财物,交县级财政部门。罚款,百分之三十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百分之七十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单位或集体的罚款,每亩最低为一千元,最高为一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低为三十元,最高为本人六个月的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农村多种经营的专业户、重点户、个体工商业户和经济联合体需要的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1月3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1986年8月22日颁布 1986年8月22日实施 ●时效性:有效

全文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国家建设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征用手续,是一项新办法。各地可先在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中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各地试行本通知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报告。 陕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建设厅关于改革我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件》、《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后,应按《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同)批准征用的土地(包括收回、调拨国有土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征地,临时用地),在部分重点建设项目中试行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统一收取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拆迁补偿、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土地管理费),包干使用,组织办理搬迁、安置等事宜。此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直接商议征地问题。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二日颁布的《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提无理的要求和附加条件。

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必须一视同仁,按当地同一标准收取征地费用。

三、土地管理机关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标准是:凡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员、拆迁、安置工作量不大,动用人力较少的,一般可提取百分之一;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多,动员、拆迁、安置工作量大,动用人力较多的,一般可提取百分之二;如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管理局批准,可适当提高收费比率,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四。 提取的土地管理费,向省、地(市)土地管理机关各上交百分之十,县(市、区)留百分之八十。

土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借用、招聘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福利费、奖励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和其他必要的费用开支。

四、征地费、土地管理费,由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各级审计部门和当地建设银行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五、鉴于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办理的经验不足,各地(市)、县(市、区)可先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中进行试点,然后逐步全面推开。

对中外合营企业,外省、市、自治区来本省投资企业或联合企业征用土地,可按统一征用的办法予以优先优惠办理。 六、征地单位要求撤销征地计划或变更征地位置时,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以便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撤销征地计划后,统一征地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部分费用,其余已收取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如数退还征地单位。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统一组织征用土地的管理工作。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安置任务较重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在土地管理机构内部设立精干的工作班子,对外称作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安置事宜,其人员列入事业编制,所需费用从土地管理中开支。 对违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干扰阻挠统一组织征用土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无理取闹,妨碍国家建设的,则当地人民政府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试行。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1995年12月26日颁布 1995年12月26日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

(六)负责建立健全村庄、集镇规划与建设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所辖范围检查、督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处理违章建筑。 (二)具体组织所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 (三)办理乡镇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进行建设的申请、审查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乡镇及个人进行建设开工的定点放线和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布局和空间安排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应为5年。

第九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具备勘测、地质、自然资源、历史、现状及有关的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规划资料。村庄、集镇规划的内容、深度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定额指标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 第十一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得以建设规划代替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选址定点申请。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并划拨用地。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申请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到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三)开工前,须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对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核后,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兴建乡(镇)村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地址和范围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严禁买卖和转让。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核发单位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银行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从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必须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严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许可证。

临时用地,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发给临时选址意见书,并向批准建设用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超过9米,高度超过6米、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以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通用设计图。 第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接受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准以下的建筑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应当缴纳村庄、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村庄、集镇

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的公共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村庄应当搞好路旁、水旁、宅旁、公共建筑物旁的绿化,集镇应当达到规划要求的绿化标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同违法行为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村、镇地下管网受损、阻碍道路交通、改变规划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至10元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超出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规模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擅自出卖、转让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除罚款外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一)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工程竣工后,逾期不清理施工现场的;

(三)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可强行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人民政府执行处罚时应出示《陕西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财物一律上缴财政,不得截留。

第三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国家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依据】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85)352号)

【定义】是指建设项目为保证正常生产(或营业、使用)而发生的人员培训费、提前进厂费以及使用必备的生产办公、生活家具用具及工器具等购置费用。

【适用范围】一、人员培训费及提前进厂费: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的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学习资料费等;

二、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或营业、使用)所必需的生产办公、生活家具用具购置费;

三、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或营业、使用)必需的第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生产工具、器具、用具购置费。不包括备品备件费。

【计算方法】一、培训费平均每人每月200元,培训人员一般按设计定额人娄的60%内考虑,培训费3~6个月。如到外地培训;另加住宿、差旅等补贴费700元/人·月。

人员培训及提前进厂费=核定培训人员×培训期(月)×200元/·月+外地培训人员×培训期(月)×外地补贴费700元/人·月+提前进厂人员×提前进厂期(月)×500元/人·月

二、办公和生活家俱、用具费,可暂按600—1500元/人估列。 办公和生活家俱、用具购置费=全厂设计定员 ×费用标准 三、工具、器具、用具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费率

费率标准:0.3‰~0.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