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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记录表

2020-08-0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记录 单位名称: 台账编号: 03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安监总局令第2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二、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修正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企业应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2、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复训。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

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复训,复训时间不得

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学时。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

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学时(危险化学品生产岗位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复训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5、其他人员培训教育: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6、日常安全教育: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

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表03-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取证记录

( 年度)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培训日期 考试成绩 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复审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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