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城建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及核销的一种行为。包括各类资产调拨、报废、报损、出让、租赁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集体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化、程序化的操作方式。同时,对报废资产处置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项下的所有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处置资产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工程建设剩余物资等;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资产;无零配件供应或零配件售价过高,不能利用和修复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
处置范围
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无权擅自处置各类资产,确有需要处置的资产,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处置。
第七条 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租期不满3年,由集团公司审批,报城建集团备案;租期3年以上(含3年),必须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报城建集团审批。
第八条 处置单件价值净值20万元以下和一次性处置净值100万元以下各类提前报废或毁损(含盘亏)的固定资产,由集团公司审批,报城建集团备案;处置单件价值净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一次性处置净值总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各类提前报废或毁损(盘亏)的固定资产,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报城建集团审批。
第九条 土地及其它无形资产、房屋、构筑物等资产处置均需报城建集团审批。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处置资产应由资产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集团公司管理部门会审并
签署意见,按上述审批权限划分的规定,由集团公司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并报城建集团备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需城建集团审批的,在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手续后,报城建集团研究批准。
待处置资产在申报未批准之前,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租赁或联合经营,一旦发现,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及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视被处置资产的具体内容建立专门的临时性资产处置机构,资产处置机构按照职能分工不同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组成,资产处置机构在对被处置资产提出处置意见后,报集团公司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当被处置的国有资产达到需报城建集团审批的标准时,应对其进行资产清查或评估,拟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城建集团审批。
处置资产时,应分别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部门)领导集体研究的资产处置意见;
(二)城建集团同意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的批准文件;
(三)资产价值的凭证。如固定资产卡片及报废单、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和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五)报废、报损资产的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
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同类或单项单笔资产进行处置应根据处置方案,执行集体决策制度。
(二)资产处置原则上采用拍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对外出让,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它规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挂牌,发布出售信息。招标过程需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以及集团公司等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和监督。确需采用协议转让、回购等其它处置方式的,需报城建集团审定。
(三)资产的协议处置价原则上不低于其评估价或重估价。经技术鉴定后,对已无利用价值或残值的资产,经集团公司领导集体审定后,作销账处理;需上报城建集团的,也应待其审定后作销账处理。
(四)闲置资产(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对外租赁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1、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国有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合同),租赁协议文本应规范;
2、选择承租人必须履行公开原则,由总公司集体研究决定; 3、每年底集团公司负责向城建集团上报资产租赁明细表。其内
容包括:租赁资产名称、使用地点、土地、房屋面积、租赁单位、租赁期限、年租金、付款方式及收益完成情况等。
4、凡涉及到土地处置的,须经城建集团评估和预审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产处置收入与费用
第十三条 处置收入是指对资产进行变现的收入,包括实物处置收入、租赁收入、其它权益处置收入等。处置费用是指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以及其它必须发生的费用。资产处置收入与费用支出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处置收入除国家规定上缴财政外,一律按集团公司财务制度执行,全额入账,不得挪作他用。处置费用可采取收支挂钩、据实列支、总额包干等方式,从处置收入中拨付。
(二)租赁收入严格按协议收取,租赁收支目标纳入集团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考核或其他形式管理之列。
(三)报废、报损和调拨资产的财务处理,各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批文,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会计报表与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需报城建集团审批的资产处置期限超过半年的,集团公司按季编制已处置资产明细表、处置收入明细表、经费收入支出明细表,报集团公司;对于需报城建集团审批的资产处置期限不足半年的,集团公司将一次性编制已处置资产明细表、处置
收入明细表、经费收入支出明细表,报城建集团。
第十五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档案管理,做到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必须有专人保管,手续完备。资产处置的相关原始资料需有经办人签字,复印件和相关存档资料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自觉接受总公司的检查与监督,防止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按集团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未履行决策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 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私设小金库; (三) 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低处置资产; (四) 弄虚作假,任意夸大或缩小资产损失; (五) 暗箱操作,内外交易,私下处置; (六) 泄漏商业秘密;
(七) 其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济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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