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督查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 【公布日期】2006.05.19
• 【字 号】苏卫疾控[2006]29号
• 【施行日期】2006.05.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卫疾控〔2006〕29号)
各市卫生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2005年11月下旬,我厅组织对2004年7月1日前取得资质的36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了现场督查和资质复核。现将督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情况
本次督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36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查,总结获得资质以来开展的工作;第二阶段,由我厅组织现场督查组进行督查和复核。现场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发放盲样考核、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督查重点为两个方面:一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按照资质证书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是否按照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获得资质后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以及有关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等。二是复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对“组织机构、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工作场所、检测检验和质量体系”等六项内容进行复核。现场督查组针对督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对各机构提出了督查意见(各机构督查意见附后)。
二、督查结果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十分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努力加强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同程度地加大了经费投入和人员培训力度,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得到了较大发展。被检查的36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有25家机构的硬件设施完全符合要求。
各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全省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12项;控制效果评价130项,2005年度完成职业病诊断624例。部分服务机构结合创建国家认可实验室、计量认证等工作,完善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各类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使得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多数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基本符合要求。在实验室盲样考核中,有14家服务机构的考核成绩全部达标。
三、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力量不足。部分机构现有人员数量与实际工作量不匹配,甚至一人身兼数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部分机构出现关键岗位由外聘人员担任的现象。一些专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基本技能有待提高,特别是健康监护主检医师需要进一步强化培训。二是部分机构仪器设备不齐备,如高仟伏X光机、肺功能仪、电测听仪、原子吸收仪、气相色谱仪等设备缺乏或不能正常使用,造成职业体检、监测项目缺项或者分包现象。三是少数机构的工作场所面积狭小或者布局不合理,缺少标识、指示牌等。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不够完善。一方面,一些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尚存在漏洞,内审、管理评审监督不到位,管理制度与实际操作脱节,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
程序文件不具体,各环节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另一方面,一些机构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掌握不全面,不能及时追踪、更新标准,甚至出现引用过期标准的现象。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服务内容局限于低水平服务项目,与《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项目局限。一些机构的上岗前体检为一般就业体检,在岗期间体检的必检项目不全,难以体现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二是服务能力不足。部分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能力不高,导致作业场所检测和职业体检项目不全,或仅开展少量传统的化学物检测和检验项目。还有个别职业病诊断机构取得资质后未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三是技术报告不规范。部分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文字不严谨、引用标准不准确、原始记录随意涂改等问题,有的机构对职业性健康体检提出的个体处理意见不严谨,职业卫生检测现场检测点不符合规范要求。
此外,一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还存在超出审批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现象,还有12家机构发生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但未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结合各地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研究并落实本次督查意见,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的自身管理和能力建设。根据本次现场督查和复核的结果,我厅对各机构分别提出了督查意见(见附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16家机构提出了限期整改的要求。各机构要按照督查意见,继续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予以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身管理和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要制定培训教育计划,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情况报我厅疾控处。
(三)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分层次抓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水平。我厅委托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我厅。对于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我厅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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