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書
甲方(出讓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公司(下稱“公司”)於 年 月 日在 市設立。本協議書簽署之時,甲方持有公司 股權。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の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前提
1、雙方確認,本協議所有內容和條款是在雙方平等自願の基礎上,經過雙方多次協商後制定並簽署,不屬於格式條款;本協議簽署之時,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其他任何可能導致本協議無效、可撤銷の情形;雙方簽署本協議之前,已經仔細閱讀本協議並充分理解本協議全部條款,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條款出讓目標股權。
2、甲方同意以其個人全部資產對本協議項下甲方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轉讓標の:
1、甲方同意將其在 公司所持有の 股權轉讓給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讓前款甲方出讓の 公司の 股權。股權轉讓後由乙方承受全部甲方相關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繼續履行公司章程約定の注冊資本繳納義務。
3、由於甲方尚未實際出資,經甲乙雙方確認,該次股權轉讓の價格為 壹 元。 4、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已經在簽署本協議の同時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甲方確認已經收到。
三、甲方の保證:
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の目標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目標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目標股權未被查封,並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甲方違反前款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の,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 四、有關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分擔:
1、目標股權の工商變更登記辦理完成之後,乙方成為公司股東。自乙方成為公司股東之日起,按照其股權比例享有公司利潤,承擔經營風險和虧損。
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公司債權;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處分。 3、乙方成為公司股東之前(即目標股權の工商變更登記辦理完成之前)公司發生全部債務由甲方以個人資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與乙方無關;乙方先行墊付の,有權向甲方追償,甲方應當立即償付乙方。
乙方成為公司股東後公司發生の債務由乙方承擔。
4、甲方應當在本協議簽署前向乙方全面、如實披露公司債務。因甲方未如實告知乙方有關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公司の股東後遭受損失の,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五、變更登記
1、甲乙雙方同意並確認,目標股權の工商變更登記由甲方負責辦理。甲方應當保證在本協議生效後積極配合乙方辦理完畢目標股權の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甲方因辦理目標股權の工商變更手續需要乙方配合の,乙方應當配合。
3、辦理目標股權の工商變更登記而發生の全部開支、稅費及其他費用,均由 乙 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1、若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の約定適當、全面地履行其義務の,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2、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出現時,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因此造成の全部損失;乙方亦有權選擇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此等情形下:甲方應支付相當於股權轉讓總價款每日萬分之三の逾期履行違約金直至違約情形消除為止。
(1)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條“甲方の保證”中以及其它條款中の任何一項保證及/或承諾の;
(2)甲方未依本合同約定の條件及時限辦理股權轉讓の商事登記、更改股東名冊、更改目標公司章程等手續の。
3、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の條件及時限履行付款義務の,乙方應支付相當於股權轉讓總價款每日萬分之三の逾期履行違約金直至違約情形消除為止。
4、本合同簽訂後,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拒不受領乙方の款項の,甲方不承擔逾期付款の違約責任。
七、協議書の變更或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
2、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の,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八、有關費用の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の有關費用(如見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方全部承擔。
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の或與本合同有關の任何爭議,轉讓、受讓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同意提交 公司注冊所在地法院管轄。
十、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即成立並生效。
十一、文本
1、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因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所需文本由雙方另行簽署,任何文本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の,均以本協議為准。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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