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厦门卫生春招法规考试资料: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在卫生法规考试中,血站管理办法记忆点多,难以把控,现将一些知识点加以整理,便于复习。
1.摘取尸体器官的要求:(1)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2)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3)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4)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2.人体器官移植的费用:(1)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2)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3)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3.违法买卖人体器官及相关活动的罚款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医疗机构违法买卖人体器官及相关活动处罚: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5.医务人员违法买卖人体器官及相关活动处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6.违反条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3)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7.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8.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9.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10.医务人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11.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12.医疗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13.医疗机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14.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15.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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