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公司全体职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职工素质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共同职责,要严以律已,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考 勤
第五条 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常白班工作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2、凡有特殊情况的,由其主管安排工作时间,报公司经理审批。
第六条 迟到、早退
1、于规定上班时间十分钟后三十分钟内到职为迟到;
2、于规定下班时间前二十分钟内离去为早退;
3、月迟到/早退三次以旷工一日计;
4、员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准时到职,可请领导核准后,办理请假手续,不列入缺勤记录;
5、如因打卡机故障或者停电,指纹磨损无法识别或者因公事外出上下班前未能回办公室等原因未打卡者,可以于第二天上班时填写《未打卡说明》交到考勤员处。
第七条 事假
1、 职工人员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时,可以申请事假;
2、 事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3、 事假年累计达20天者取消当月基本工资外的一切待遇。
第八条 病假 (职工因疾病、非因公负伤必须休养时,可以申请病假)
1、 病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2、 申请三天以上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4、 员工因患病或工伤不能工作并在医疗期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旷工
1、 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到职者,以旷工论处;
2、 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者视为旷工半日;
3、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章 假 期
第十条 国定假日 公司领导在假期到来之前公布《放假通知》
第十一条 休假
1、 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
2、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按下列规定给予休假: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十天;
五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天,最多不超过二十天; 如有其他安排者,另行协定。
3、 休假最小额度为一天。
4、 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计,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公司将按规定给予补偿。
5、 职工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6、 休假可用于抵扣事假。
第十二条 婚假
1、 员工晚婚休婚假十个工作日,非晚婚休婚嫁三个工作日。
2、 申请婚假须附结婚证明。
3、 婚假不可分次申请。
4、 婚假需在结婚一年内使用,由于工作原因经公司特殊调整者除外。
第十三条 产假
1、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给予假期3天;
3、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5、 申请产假需附医院证明或预产期证明;
第十四条 工伤假。
1、 工伤假依据医院诊断书核给,期限按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丧假
1、 父母(含配偶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四天;
2、 (外)祖父母、配偶的(外)祖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两天;
3、 申请丧假须附医院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4、 需赴外地的员工可增加路程假二天。
第十六条 公假
1、 公司指派参加公司外的集会、训练或其他活动;
2、 政府召集或公司安排与工作有关的考试、技能鉴定;
3、 依法律规定应给予公假的以及公司核定的其他公假日。
第十七条 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一天以下(包括一天)的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一天以上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批。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的假
期需提前一周申请。
第十八条 职工调班应由本人及代班人员填写《调班表》。节假日值班调班由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职工将经过审批的《请假单》、《调班单》交到考勤人员处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员工因特殊情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须在上班后30分钟内电话报备上级领导,并在上班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须提供证明的假期,如果事先无法提供,须在上班后第一天到考勤人员处提交证明,无法提供证明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考勤。
1、 每月月初1号统计公司上个月的考勤,每月5号之前汇总公司其他办公地点的考勤,5号到8号将考勤资料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其他办公地点
1、 各办公地点考勤人员每日记录员工考勤。
2、 每月最后一天下班前将考勤资料交本办公地点负责人审批后,连同所有考勤资料交公司考勤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考勤,应随时掌握、经常检查职工出勤情况。 负责考勤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四章 工资的扣发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发一小时薪资。
第二十六条 旷工者,扣发旷工时间三倍的薪资。
第二十七条 事假者,扣发事假期间薪资。
第二十八条 病假者,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上者扣发薪资的50%;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扣发薪资的70%;三年以下者扣发薪资的90%。
第二十九条 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处以伍拾元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法律法规变更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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