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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考试复习资料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民诉考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自力救济: 自决 和解 (二)社会救济: 调解 仲裁 (三)公力救济:诉讼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模式:

①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 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积极的当事人,消极的法官)

②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该主义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我国为职权进行主义。(积极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讼主体和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关系: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但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诉讼主体_lt;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既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

诉讼主体。而一般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只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诉的构成要素:

素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一个完整的诉由三方面要素构成: 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 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的原因(诉的原因事实):权利发生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使诉特定化和具体化。 6、诉的类型:

通常根据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民事权益人对民事义务人享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也就是说,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给付之诉包括现在给付之诉(在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前或终结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已到的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未到的给付之诉)。

原则上现在给付义务的清偿期一到就具备诉的利益;原告请求给付的特定物已经灭失,为客观给付不能,所以倘若原告提起给付该项标的物之诉,没有诉的利益,但是,原告改为损害赔偿之诉,或者原告起诉前不清楚对方能否交付标的物,则有诉的利益。 法院判决提起给付之诉的原告胜诉的判决才是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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