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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法

2023-05-18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城市管理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解读

公布日期:2009-09-10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使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对于立法目的及依照的规定。本条例的主要依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时还贯彻了国家、省为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而宣布的一系列文件的重要精神。立法目的是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解读:本条是对于合用范围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赞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为广州市市辖各区,不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所以本条例的合用范围也不包含上述两市。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行为,并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肩负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解读:本条是对于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性质和职责的规定。条则明确了城管机关的性质是本级政府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拥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水上和铁路分局作为市城管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局的名义执法,各街镇中队以区城管分局的名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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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行。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领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应该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行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对于本条例的组织实行和辅助实行主体的规定。总结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波及面广,需要多部门深层次配合才能突显城市管理的效能,所以规定了辅助实行本条例的有关部门。

第五条 依据国务院或许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受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例、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行政处罚权的详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宣布。

解读:本条是对于城管机关履行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规定。条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城管机关履行的行政处罚权作了归纳性规定。目前,省政府赞同我市综合执法职责范围为:市容环卫、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管理、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工商行政8个方面以及执行法律、法例、规章或许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余职责(粤办函﹝2009﹞390号)。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宣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履行,再履行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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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的其余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而改变。

解读:本条是对于城管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之间职责分工的规定。为了防止重复处罚,多头执法,减少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本条明确了行政处罚权交由城管机关履行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履行处罚权,但与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允许、平时看管等职责不变。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办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解读:本条是对于执法协调与指定管辖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执法协调,城管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应由同级政府予以协调办理。第二款规定了指定管辖,这里有两种状况:一是区城管分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二是市城管局的派出机构与区城管分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这两种状况均由市城管局指定管辖。该规定有效防止了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委,不作为的现象。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该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劝导、服务相联合,着重对违纪行为的纠正和对违纪行为人的教育。

解读:本条是对于执法公正、文明原则的规定。确定执法的公正、文明原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备粗暴执法,重申教育与处罚并重,执法与管理并重的需要。本条对我市城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全国领先引入了文明执法的理念,创始了地方性法例立法的先河,表现了建立服务型政府,有效劝导社会矛盾的科学城市管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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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实行政处罚应该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纪行为稍微且当事人实时更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实行政强迫应该依照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行非强迫性举措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该实实行政强迫举措。

解读:本条是对于执法合理性原则的规定。重申了城管机关在实实行政处罚、行政强迫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应遇到必需的限制和拘束。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该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获得省人民政府一致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任的人员不得实实行政处罚和行政强迫。

解读:本条是对于执法主体资格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执法人员需经培训并获得行政执法证,即执法主体资格后才能上岗执法。第二款明确严禁城管机关聘任的人员实实行政处罚和行政强迫,这里的聘任的人员指工勤人员、协管员等非城管机关公事员。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体制,提升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供给保障。

解读:本条是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体制的规定。为防备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由政府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体制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供给保障是特别必需的。

第二章 执法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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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依照法律、法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实实行政处罚和行政强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依法拟订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宣布。执法操作规范应该表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解读:本条是对于执法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市城管机关拟订并宣布表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要求并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和合用的执法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该按规定着装。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任的人员不得衣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同样或许邻近的制服。

解读:本条是对于城管执法人员及聘任人员的着装规定。旨在解决我市城管队伍着装合法性问题,详细要求有:一是城管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二是严禁聘任人员衣着与正式执法人员同样或邻近的制服,以便于市民辨别及划分。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谩骂、威迫、殴打当事人,不得违纪损毁当事人的物件。

解读:本条是对于文明执法的详细规定。条则从法律角度再次重申了文明执法的详细要求,表现了“法治、亲民、文明、和睦”的执法理念。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检查、检查、采集凭证和实实行政强迫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解读:本条是对于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数目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规定,即“亮证执法”和“两人以上同时执法”,它旨在规范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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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成立和完美平时巡逻制度,实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行为。

解读:本条是对于平时巡逻制度的规定。平时巡逻是发现、遏止、查处违纪行为,成立城市管理长效体制的重要方式,所以本条要求城管机关成立和完美平时巡逻制度。

第十七条 (举报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成立和完美举报制度,向社会宣布一致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收到举报应该登记并实时核实办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该见告举报人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或许在七日内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该在受理举报之日起六十天内将办理建议书面见告举报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有关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该实时登记、核实办理并书面反应办理建议。

解读:本条是对于举报制度的规定。第一款、第二款对城管机关一致受理举报的渠道、办理举报案件的时限、向举报人反应办理状况的方式、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等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城管机关办理举报案件的行为,方便民众举报。此中,对举报保密的要求,表现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第三款对城管机关怎样办理有关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城管机关一定书面反应办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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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纪行为时,能够采纳以下举措:

(一)咨询当事人、证人,并制作咨询笔录。

(二)采集、调取人证。人证调取不便的,能够拍摄足以反应凭证外形或许内容的照片、录像,并注明状况。

(三)对实行违纪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检查笔录。

(四)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举措。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该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笔录上署名或许盖印。

解读:本条是对于检查取证的规定。条则重申了执法机关的威望性,给予了城管机关对实行违纪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检查笔录等检查权,同时也规定了凭证的效劳。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凭证可能灭失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经机关负责人赞同,能够先行登记保留。

解读:本条是对于先行登记保留的规定。凭证先行登记保留是一种取证方法,其合用一定同时知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凭证可能灭失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二是经相应的机关负责人赞同。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行先行登记保留,应该就地制作清单并交托当事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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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应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署名或许盖印。

先行登记保留的清单应该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许名称、地址;

(二)先行登记保留的工具和其余物件的名称、种类、规格、数目和完满程度;

(三)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余物件的条件;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解读:本条是对于先行登记保留的清单的规定。为了规范城管机关先行登记保留的行为,本条对城管机关制作清单的义务、清单的必备内容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先行登记保留的凭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在七日内作出办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办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留举措自动排除。

解读:本条是对于先行登记保留的办理时限的规定。先行登记保留不过检查取证的一种详细方式,不是对物件的终局性处罚行为,条则规定了城管机关一定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留的凭证(物件)作出办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以下违纪行为时,能够采纳以下举措:

(一)对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或许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许限时拆掉后,当事人仍不断止建设或许逾期不拆掉的,能够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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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赞同后采纳查封施工现场、强迫拆掉等举措。

(二)对依法应该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允许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持续施工的,能够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遏止违纪行为的,能够书面通知供电、供水公司依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断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纪施工行为纠正后,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电、供水公司恢复供电、供水。

(三)对违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销物件的,应该劝说其自行更正。对市民多次投诉或许占用城市骨干道双侧、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场、客运码头、会展中心、商业步行街、各级党政机关周边等重要地区设摊经营、兜销物件,经劝说其自行更正仍拒不更正的,能够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销的物件。

(四)对违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更正仍拒不更正的,能够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能够经过宣传品中的通信号码对当事人实行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按限时内接受办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办理的,能够书面通知通信公司依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断服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前款规定之外的违纪行为,应该就地责令更正;就地不可以更正的,应该责令限时更正;拒不更正的,能够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余物件。

解读:本条是对于执法举措的特别规定。从立法上给予城管机关实实行政执法所需的强迫举措。本条第一款共四项内容,分别对四种执法难点、热门问题作出规定:

第一,因为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或许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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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强迫举措。

第二,多年的执法实践表示,对于无施工允许证强行施工的,查封、扣押施工工具常常难以使当事人停止违纪建设行为,所以,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城管机关能够书面通知供电、供水公司依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断供电、供水。

第三,因为扣押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较直接,城管机关应谨慎实行,所以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销物件的,一般劝其自行更正,只有在同时知足本款规定的条件时城管机关才能扣押商贩的工具和物件。

第四,违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的行为(如张贴“牛皮癣”等),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一定予以查处,但在查处这种行为时常常碰到违纪行为人流动性强、违纪行为人难以确定等问题,查处难度很高,所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规定城管机关能够经过广告中的通信号码对当事人实行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按限时内接受办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办理的,城管机关能够书面通知通信公司依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断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封、扣押以前,应该见告当事人事实、原因、依照、救援门路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和辩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原因和凭证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采用。

解读:本条是对于实行查封、扣押的见告义务及当事人的陈说权、辩论权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迫举措,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应与行政处罚同样,有严格的程序拘束,本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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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机关的见告义务以及当事人的陈说权、辩论权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实行查封、扣押的,应该制作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就地交托当事人。清单应该记明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余物件的名称、种类、规格、数目和完满程度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署名或盖印。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该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许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原因和依照;

(三)查封、扣押物件的名称、数目和限时;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门路和限时;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解读:本条是对于查扣清单和决定书的规定。为了使当事人充足认识自己因何事被采纳查封、扣押的行政强迫举措,增强行政强迫的透明度,同时也便于城管机关实行内部督查,本条对城管机关交托清单和决定书的义务、清单和决定书的必备内容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行查封、扣押的限时不得超出三十天;状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赞同,能够延伸三十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法按限时内未作出办理决定的,查封、扣押举措自动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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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行为不可立或许不再需要采纳查封、扣押举措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立刻排除查封、扣押举措。

对违纪事实清楚,依法应该充公的工具和其余物件,予以充公;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该销毁的,依法销毁。

解读:本条是对于查扣限时、排除查扣的条件的规定。条则对查封和扣押的限时、排除查封和扣押的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城管机关的查封、扣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当事人拒绝署名、盖印或许不在现场的,应该由无利害关系的目睹人署名、盖印目睹或许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目睹人拒绝署名、盖印或许无目睹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该注明状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当事人拒绝接受清单、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或许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在七日内邮寄送到、留置送到或许在其网站和通告栏通告送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向社会宣布其网址和通告栏地址。

解读:本条是对于文书的署名、盖印和送到的规定。条则集中规定了城管机关在履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时,对波及文书的署名、盖印、送到等问题的办理方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为,使当事人充足认识有关状况,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改良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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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留、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余物件,应该妥当保留,不得使用或许损毁。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余物件拍卖抵缴罚款。

解读:本条是对于先行登记保留、查封、扣押物件的保留和拍卖抵缴罚款的规定。第一款明确城管机关对先行登记保留、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余物件负有妥当保留的义务,第二款依照《行政处罚法》,对拍卖款抵缴罚款的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先行登记保留、查封、扣押举措已被排除或许自动排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在排除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余物件;没法通知的,应该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网站和通告栏通告。通知或许通告领回的限时届满,当事人未领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实时公布招领通告,当事人应该在公布招领通告之日起六十天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肩负。

解读:本条是对于先行登记保留、查扣物件的办理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未领回的先行登记保留、查封、扣押物件,城管机关应该怎样办理,是本条例在拟订过程中碰到的焦点、难点问题之一。条则规定了当事人应该在有关限时内领回物件,逾期未领回的,城管机关应该实时公布招领通告,当事人应该在公布招领通告之日起六十天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肩负。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易腐化变质、鲜活产品和其余不易保留的食品实行先行登记保留、查封、扣押时,应该见告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址接受检查和办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检查和办理的,对此中切合产质量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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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没法拍卖、变卖的,能够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该经过摄影或许录(摄)像予以记录。

依法先行登记保留、查封、扣押的鲜活产品和其余不易保留的食品因其自然属性腐化变质的,由两个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摄影并注明状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肩负补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于易腐化变质、鲜活产品和其余不易保留的食品的办理规定。鉴于鲜活产品等不易保留的物件的自然属性,城管机关应该赶快对案件予以办理,免得办理时间过长以致物件腐化变质。条则第一款规定了城管机关应该在先行登记保留、查封、扣押时见告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城管机关接受检查和办理。同时,对此中切合产质量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件,规定了拍卖、变卖等变价保留的方式,兼备了行政管理的实质需要和保护了当事人的财富权益。第二款规定了对不易保留的食品因物的自然属性腐化变质,城管机关没有过失的,不肩负补偿责任。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采纳举措指引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

解读:本条是对于政府指引流动商贩入场经营的规定。政府在规范管理流动商贩经营行为的同时,有责任踊跃采纳举措,指引流动商贩入场(室)经营。这是政府依法做事,劝导、管理与服务相联合的行政理念的表现,同时也应该要求流动商贩合法经营。本条在全国初次规定了政府在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中负有指引的义务,应采纳“疏堵联合”的管理方式,兼备管理和民生。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该成立健全信息共享体制,相互通告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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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指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关行政机关实行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行政允许事项和督查管理信息;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实行政处罚的状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该见告有关行政机关的信息;

(三)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专项整顿行动信息;

(四)其余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解读:本条是对于信息共享的规定。实践证明,城市管理只有依赖多部门共同配合、联动执法才能获得最好成效。成立信息共享体制,既有益于城管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共享行政允许、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中的信息,实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又有益于相互之间的配合,提升行政管理效率。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行为需要查问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机关应该依法供给,不得收取花费。

需要有关行政机关供给专业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该自收到辅助信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建议;案情复杂,需要缓期的,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说明原因并明确答复限时。有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建议前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增补资料的,应该一次性见告,增补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限时。

解读:本条是对于供给资料和专业建议的辅助的规定。第一款对有关行政机关向城管机关供给资料作了规定,便于城管机关在检查取证过程中查问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允许等资料。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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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行政机关向城管机关供给专业建议作了规定,包含答复的时限、载体形式、缓期条件以及对资料增补的一次性见告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要专项行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需要有关行政机关辅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该辅助。

解读:本条是对于重要专项行动辅助的规定。重要专项行动需要有关行政机关辅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予以踊跃配合、辅助,这有益于提升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管理资源。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行政处罚权时,当事人拒绝配合检查取证、拒绝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次序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能够将有关状况见告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该依法采纳举措敦促当事人执行义务。

解读:本条是对于有关行政机关敦促当事人执行义务的协作规定。为有效解决当事人拒绝检查取证、拒绝执行行政决定,影响城管机关正常执法次序的行为,本条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从行业主管的角度敦促当事人执行义务,以节俭执法成本,提升执法实效。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该实时登记、核实办理并书面反应办理建议。

解读:本条是对于案件移送的规定。城管机关在民众举报或许执法中发现不属自己执法权限的违纪行为,应该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查处,有关行政机关应该实时登记、核实办理,并向城管机关书面反应。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阻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该实时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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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照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立案查处。

解读:本条是对于公安机关遏止、查处阻挡执法的违纪行为的规定。执法实践表示,公安机关在保障城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方面拥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从全国看,目前全国有40多个大中城市推行“公安+城管”的联合执法保障体制,凡是城管、警察配合和辅助较好的城市,城市管理次序显然优秀。为更好地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促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顺利展开,本条对公安机关实时遏止、查处阻挡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应该在检查取证、文书送到、行政强迫执行、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支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解读:本条是对于街(镇)辅助的规定。为增强可操作性,对街(镇)支持城管机关执法的内容范围予以明确,除了较为常有的检查取证、文书送到、行政强迫执行、宣传教育外,街(镇)还应在社会救援、就业、教育、劳动技术培训等社区服务方面帮助流动商贩等行政相对人,进而支持城管机关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四章 执法督查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成立和完美行政执法督查体制,推行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评论查核、督办督察、责任追查等督查制度,督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责、履行职权。

解读:本条是对于城管机关内部督查的规定。本条要求城管机关成立和完美一系列的内部督查制度,保障权益的正确履行,防备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作为或许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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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该将职责范围、执法依照、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督查电话等对外公然,接受社会督查。

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妥或许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司行政机关或许督查机关举报、指控,接到举报、指控的机关应该实时核实办理,并在六十天内反应办理建议。

解读:本条是对于社会督查的规定。为了增强督查实效,为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督查供给前提条件,本条要求城管机关公然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督查电话等,保障公民对城管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督查。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依照行政执法督查的有关规定增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督查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不妥或许违纪的详细行政行为,应该责令更正或许撤除;发现其不执行执法职责的,应该责令更正或许直接查处。

解读:本条是对于层级督查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政府对城管机关的督查,第二款规定了市城管局对区城管局的督查,完美了行政管理的督查体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发现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违纪或许不执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该向其提出版面建议,或许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同级有关行政机关有不配合执法或许不执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该向其提出版面建议,或许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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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是对于城管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的相互督查的规定。旨在防止部门之间扯皮、推委、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司行政机关或许督查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巡逻职责,未能实时发现违纪行为,或许发现后不遏止,情节严重的;

(二)违纪使用或许损毁先行登记保留、查封、扣押的工具、物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许财富造成伤害、给法人或许其余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举报人赞同,泄露举报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帮助违纪行为人躲避查处,情节严重的;

(六)在实行先行登记保留时,不依法送到清单,情节严重的;

(七)在实行查封、扣押时,不依法送到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情节严重的;

(八)将充公、查封、扣押的违纪所得或许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许变相私分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财物的;

城市管理法

(十)玩忽职责,对应该予以遏止或许处罚的违纪行为不遏止、不处罚,以致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到伤害的。

解读:本条是对于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条则从法律责任角度出发,要求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依照执法程序、法律规定公正、清廉、高效执法,不然需肩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遏止聘任人员实实行政处罚、行政强迫,情节严重的,或许安排聘任人员实实行政处罚、行政强迫的,由其上司行政机关或许督查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任的人员违犯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实实行政处罚、行政强迫的,由其所在单位赐予通告责备或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解读:本条是对于城管机关聘任的人员违纪实实行政处罚、行政强迫的法律责任规定,旨在保证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纪履行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应该依法肩负补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于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伤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补偿责任的规定,旨在敦促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权。

第四十五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执行执法协作义务,造成严重结果的,由上司行政机关或许督查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

城市管理法

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违犯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严重结果的,由上司行政机关或许督查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于不执行执法协作义务以及不执行支持执法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旨在保证本条例规定的执法协作体制的有效运转。

第四十六条 阻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迫方法阻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于当事人阻挡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对目前每每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条则明确了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县级市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本条是对于本市县级市参照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赞同的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不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但近十年来两市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进行了试试和实践,为城市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起到了必定的踊跃作用,所以本条规定县级市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1998年1月1日起实行的《广州市城

城市管理法

市管理督查条例》同时取消。

解读:本条是对于法例实行时间的规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督查条例》是在国务院赞同广州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前,由地方立法赋权方式试试展开城市管理领域执法的法例。跟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行政法例的调整和本条例的实行,有必需予以明令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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