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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质量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主体 1.考核目的 质量中心、客代处 监督主体 总裁办 版本号 页 码 编 号 密 级 考评主体 1.0 共 2 页 第 1 页 QG/SX-RL.005-2011 G 人力资源中心 目的是提高质量中心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心和品质意识,确保各岗位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作业,以减少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品质损失。确保提升质量人员的积极性,而积极的参与公司品质改善活动。 2.适用范围 公司各个质量环节控制的专职质量人员,含温州事务部。 3.职责与权限 管理者代表:负责本办法的批准以及出现争议状况的最终裁决;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起草、奖惩申请提出、考核结果的通报; 质量中心主任: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过程的监督、呈报; 中国区、海外营销中心主任:负责对客户抱怨、客户退货等提报考核结果; 客代处:负责提供每月质检问题点数据; 4.绩效考核内容 4.1客代处人员考核 4.1.1由于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客户抱怨,但没有造成退货、赔偿及罚款等经济损失,此项内容由海外营销中心和中国区营销中心每月提交至客代处并抄送人力资源部绩效专员,由人力资源部对客代处的责任检查人员处于20元经济处罚。 4.1.2 由于质量问题面造成的退货、赔偿及罚款等经济损失,根据经济损失的大小,给客代处责任检查人员处于50~200的经济处罚。并由客代处负责处理问题的根源。 4.1.3 连续2个月没有发生客户抱怨以及其它客户投诉,对客代处检验人员(指现场检验人员)每人给予200元的奖励。 4.2 质量中心的人员考核 4.2.1未按照公司要求对产品或部件进行首件、巡检、抽检者,每发现一例,对检验人员处于10元经济处罚。 4.2.2由于首件失误造成批量不良,根据不良后果的严重性,对检验责任人给予50~200的经济处罚,并同时对检验工程师处于20元经济处罚。 4.2.3上工序投诉检验失误经确认不良属实,对检验责任人处于10元经济处罚。 4.2.4由于检验的错检、漏检及巡检失误造成批量不良,对检验责任人处于20~150元经济处罚。 4.2.5发现重大异常未按照要求开具书面《不合格品通知单》上报,私自隐瞒事实者,处于300元的经济处罚。 4.2.6 客代处在检验时发现的质量问题,确认为检验漏失,对检验责任者处于10元的经济处罚,若

质量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主体 质量中心、客代处 监督主体 总裁办 版本号 页 码 编 号 密 级 考评主体 1.0 共 2 页 第 2 页 QG/SX-RL.005-2011 G 人力资源中心 再次发现同样的质量问题(非技术原因),对检验责任者处于加倍处罚。 4.2.7不合格品未跟催及时处理、标示隔离不清,对检验责任者处于10元的经济处罚; 4.2.8检验未按照要求填写检验记录或检验记录不真实者,每发现一例,对责任检验人员处于10元经济处罚。 4.2.9 当月生产过程中,没有批量不良且客代处或EQC处检验无异常,则对相应检验人员奖励100元。 4.2.10自发地向上司提出行之有效的改善建议,经实施确认能降低公司生产与品质成本,提高品质状况与生产效率者,则对相应检验人员奖励200元以上。 4.2.11 能积极主动教导员工操作,对生产中产生的不良,能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修整,以做到减少报废损失提高生产效率者。此项由车间主管提报,对相应检验人员奖励100元。 5. 总裁办负责定期对本办法实施进行监督并对本办法的责任管理部门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6. 附则 6.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制定,其解释权属人力资源中心。 6.2 本办法自2011年06月01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矛盾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首次发布日期 2010-05-20 实施日期 2010-06-01 制订 第一次修订日期 第二次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实施日期 制订 制订 审核 审核 审核 批准 批准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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