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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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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思考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对策探析张亚芬【摘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本文从覆盖面、社保资金筹集、各方主体责任、管理体制、法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十六大;社会保障;完善【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一1962(2005)05—0034—02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保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并把“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因此,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重大的意义。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发展,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覆盖面狭窄,不能满足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要求。(2)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不畅,供给严重不足。(3)社会保障各方主体之间的责任难以分清,责任不清主要包括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国家责任、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4)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5)社会保障相关法制建设滞后,而在没有法律作为后盾的情况下,很多改革措施很难有效实行。二、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该认真学习十六大精神,充分认识到加快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1.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讲,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应该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建立能够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问题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导致国企职工人数越来越少。相反,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地位的进一步确定,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私营发展空间更加广阔,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数在快速增长。因此,尽快把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已成必然趋势。根据广东省民营经济高速发展的实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而没有参加或没有缴费的单位,其职工遭遇工伤事故则由单位参照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因为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业、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政府应该加强工伤保险缴费的强制力度(实际上应该大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切实保证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定要参加。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迫在眉睫,而且也最为艰巨。根据广大农民对疾病就医和养老的迫切需求,应该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建设。2.拓宽筹集渠道,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关键在于保证资金的充足。第一,全面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增加征缴的万方数据 -一。___。_㈦_。?。j¨Ⅲ_静|_一__一j_一。☆。_|。_∞口____强制性。能够把企业每年拖欠偷逃的钱应收尽收就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社保资金的供给不足问题。第二,在明确国家财政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的基础上,制定稳定的拨款机制,对财政收入增量确定一个固定比率用于社会保障,以保证中央及各级政府有能力承担责任。第三,逐步探索其他顺畅的筹资渠道,缓解资金短缺的局面。一是尽快将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二是发行社会保障特种国债,专门用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例如弥补养老保险的历史责任亏空等。三是允许社会保障基金上市。截至2册2年底,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已经达到1241.86亿元,具有相当大的规模。3.分清保障主体各方的责任。责任不明确将影响各方主体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主动性,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推广。因此,分清责任是体制改革环节中关键的一步。第一,尽快解决沉重的历史负债,改变个人账户不实的情况。用现在在职人员所缴的钱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并非长远之策,应该由国家来逐渐解决。国家可以通过发行长期社会保障公债的方法填补上保险金的“空洞”,在十年或二十年的公债偿还期内逐步偿还本金和利息。当然这要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第二,分清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应明确界定政府责任并保证其确实承担起这种责任,同时引导其他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事务。第三,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边界。可以按照经济效益、优势互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迅速转变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承担不对称的局面。这是保证国家财政较好的实现其应该承担的责任的必要条件。4.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由基本保障到企业补充保障再到个人储蓄性保障三个层次的保障体系,满足更广泛的社会成员对社保的需求。第一层次的基本保证主要是满足社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等强制手段筹集到资金。这一层次的特点是覆盖面广,尽可能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要求。第二层次的企业补充保障是社会保障的第二道防线,是企业按照国家政策,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为本企业员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保障,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担负,也可由企业和个人依照双方协议商定的比例共同承担。第三个层次的个人储蓄性保障,即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投保。这个层次的保障是为那些收入较高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获得更高的保障。把商业保险作为社保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一个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5.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体系。应该逐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以改善目前存在的多头管理、政事不分、地区行业分割等诸多问题,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应该统一相关的政策、法规条例等,统一指导和协调社会保障工作的展开。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通过建立类似英国银行的“社会保障部”、美国的“社会保障总署”的机构来实现。第二,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从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到投资运用应该由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的专门机构来进行管理。这样能够保证社会保险费及时收集,社保基金能够得到有效运用,投资收益率有所提高。第三,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即将原来由企业或单位负责管理的社会保障对象全部纳入社区进行管理。管理和服务社会化首先是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然后逐步对社会保障事务完全实行社会化管理。6.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要有法律依据,体制改革中的许多问题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第一,确立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框架。首先要制定综合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全面指导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运行。其次是加快制定各种单项法律,包括养老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法等。第二,对转轨时期的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定会遇到新的问题,在现有政策、法规条例中没有对应依据的情况下应该考虑周全,妥善解决。而且,可以把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逐渐纳入将要制定的法律规范之中,使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更加完善。第三,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渠道保护自己的权利,这可以通过在人民法院设立社会保障法庭来实现。根据全球形势新的变化,尽快制定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WT0相适应的法律,解决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过程中责任、资金征缴、社保基金运用等各方面的问题,约束不规范行为,指导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稳步推进。(作者单位:中共佛山市委党校理论室)责任编辑刘学侠万方数据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对策探析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张亚芬, Zhang Yafen中共佛山市委党校理论室理论前沿THEORY FRONT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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