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阐述了地役权的相关概念、设立方式、登记效力、期限、土地所有人对地役权的享有或承担、地役权转让、抵押和变更等规定。地役权属于物权,地役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所有人享有或承担地役权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
法律分析
地役权是否属于物权?地役权相对于地役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属于物权。地役权含义简介。(1)地役权设立方式:地役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2)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4)土地所有人享有或者承担地役权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继续享有或者承担已成立的地役权。(5)地役权的效力。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地役权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役权在抵押实现的同时转让。(7)地役权变更:
1。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拓展延伸
地役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权利。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详细规定。根据该法,地役权分为两种类型:天然地役权和人为地役权。
天然地役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用于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权利。这类地役权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证书。
人为地役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用于提供服务、设施建设等目的的权利。这类地役权由土地使用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设施建设等。
在行使地役权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役权人有权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土地,并在使用土地时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
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土地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得到了详细规定,为地役权的合理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
结语
地役权属于物权范畴,地役权设立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所有人享有或承担地役权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继续享有或承担已成立的地役权。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役权在抵押实现的同时转让。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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