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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罪和冤枉罪

2022-01-2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徇私舞弊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由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不移交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后者则是司法工作人员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追诉或裁判。前者侵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后者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法律分析

徇私舞弊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区别在于:

一、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二、客观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拓展延伸

探讨贪污腐败罪与冤枉罪之间的法律界限

贪污腐败罪和冤枉罪是两个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贪污腐败罪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以非法手段获取私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冤枉罪则是指对无辜人员进行错误指控或判决的情况,导致其受到不当的惩罚或伤害。在法律界限方面,需要明确贪污腐败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标准,以确保对涉案人员的公正审判和追责。同时,也需要加强冤枉罪的预防和纠正机制,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只有在法律界限明确、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应对贪污腐败罪和冤枉罪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稳定。

结语

徇私舞弊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区别在于主体、行为和侵犯客体。徇私舞弊罪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权不移交应追究刑责的案件;徇私枉法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追诉或裁判。前者侵犯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后者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贪污腐败罪和冤枉罪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明确构成要件和证据标准,以确保公正审判和追责,加强冤枉罪的预防和纠正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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