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分类及债权人追讨债权的证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合同,并约定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债权人追讨债权时,应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或有担保人的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或有抵押物的证明材料,以及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一、关于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分类
1.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不属于按揭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合同,并约定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而按揭合同是指通过借款方式购买房屋时,签订的抵押合同。
2、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债权人追讨债权的证据有哪些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拓展延伸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是两种不同的贷款合同。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个人担保,作为借款的保证,而按揭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房产作为抵押,作为借款的担保。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贷款额度一般较小,利率较高,而按揭合同的贷款额度较大,利率较低。此外,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而按揭合同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了解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以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
结语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属于抵押合同的一种,不属于按揭合同。债权人追讨债权时,应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或有担保人的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或有抵押物的证明材料,以及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同时,如果有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方面的相应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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