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原则,即各方当事人独立地、自由地承担举证责任,未尽举证责任者承担不利后果。在因证明困难而无法举证时,可适用反证原则或推定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各当事人应该相互独立地、自由地承担证明其主张的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每项争议的事实,应当由谁来出示证据、出示哪些证据、证据的证明质量如何等问题,应当由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实务来判断和决定。在民事举证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充分履行举证责任,不能充分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即败诉或对方较有利的判决结果。但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因为证据的丧失、难以收集等原因而无法充分地举证,此时可以适用反证原则或推定原则,来理解证明不能的情形。反证原则是指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推理、剖析、质证、反驳等方式,由对方举证并证明其反面的事实或推定结论,来间接地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无法证明对方当时的速度和操作情况,但可提供对方车辆的刹车痕迹、撞击后形成的伤痕等物证,来证明对方的责任。推定原则是指在无法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常理、经验、法律规定等因素来推定某种事实存在的原则。举例来说,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无法证明对方存在重婚行为,但该方持有对方的出境记录和相关通话录音等物证,因此可以推定对方存在重婚行为。
如果当事人举证不充分,如何进行调解? 在调解中,仍然需要遵循民事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针对涉及争议的事实向对方提出证据的请求,由对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提供。如果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调解机构也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供适当的调解建议。
民事举证责任原则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当事人需要充分理解和运用举证原则,合理选择和使用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诉讼机构和司法人员也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引导和提示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确保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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