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具体情形包括: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与产权房分割不同的是,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也就是说在征得自管房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办理相关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具体情形包括: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在处理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时,应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同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相关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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