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条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以及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同时,规定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以及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重大误解原则,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补充: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的重大误解原则和撤销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行为人基于对行为的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重大误解原则并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被行为人或者第三人主张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些规定表明,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行使撤销权时,行为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存在重大误解,仍然实施该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那么他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民法典中的重大误解原则和撤销权为行为人提供了一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但是,在行使撤销权时,行为人需要谨慎行事,避免滥用撤销权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根据重大误解原则,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然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三种,包括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以及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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