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有存在一定问题的,毕竟现在的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很多消费品都在发生着变化,法律规定是死的,就有可能产生滞后性。一、消费税含义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委托加工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我国的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也属于一种流转税,和其他的流转税同样都具有调节经济跟组织收入的职能。二、消费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税收范围不明确随着时代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律具有滞后性是由来已久的事情,日常生活中有狠多符合税收征收范围的产品已经变成了普通产品,而又产生了新的符合征收消费税目的新的消费品,但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二)税率结构不合理我国现在的消费税制度自开始以来经过了几次调整,在某些层次上提高了耗能高污染大的产品税率。但是有些应税对象的税率结构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方向不尽一致。(三)计税价格模式不合理我国消费税计税价格方式是价内税模式,也就是消费税的税额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组成的一部分。和价外税相比较而言,价内税是一种隐蔽性非常强的税收征收的形式,那是因为这种计税方式将税额全部加在了应税对象价格之内,而且并不标明其所含税款。此种计税方式的最大优点就是征收简便,对于积极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有很大帮助,而缺点就是隐蔽性很强透明度很低。(四)税收优惠太少,很难发挥税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由税收的宏观经济效益,可知要想最大限度发挥税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节意义,必须要把税收征收与税收优惠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五)征收监管不利,征收环节有缺陷因为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在生产环节,所以,一些企业千方百计地转移生产环节的价值,达到避免消费税征收的目的。三、对消费税征收管理制度的建议(一)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时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取消一些消费品的征税,增加一些新的符合高档奢侈、对环境有害等的消费品。(二)完善税率结构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要征收重税。对类似于一次性筷子等可以采用部分行政命令进行束缚,就如对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的政策一样。当然最好还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以达到保护环境,发展可持续经济的目的。(三)优化计税价格的模式应该将消费税计税价格模式由现在的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也就是消费税计税依据即为该应税消费品或者服务不包含增值税与消费税的销售额。这样调整就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基和计算方式完全相同,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扩展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从而形成增值税消费税专用发票一体化的制度。(三)适当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公众的消费行为对于节能电子消费品、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和包装物、充电型电池、用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制造的洗衣粉、生物型肥料、生物型柴油等一些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消费品实行免税制度;对于以清洁能源作为动力与低污染机动车船给予财政性补贴或减少税收,对于在生产经营中采用环保节能措施或者先进技术的企业,可以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四)完善征收方式,加强监管力度在征收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其他的一些逃避消费税的手段,政府要及时发现并作出适当的决策来避免消费税征收中的漏洞,从而增加财政收入,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我国经济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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