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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2022-07-08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交易市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为依《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所定义的上市证券。关联法规:第四条夫规则所称上市,为证券在交易市场挂牌买卖。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第六条本规则所称证*商,为本所会员。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受托买卖,为证*商按委托人的要求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第八条本规则所称委托人,为依《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关联法规:第九条本规则所称自营买卖,为证*商以自己的名义和帐户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第十条本规则所称清算交割,限于证*商之间在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清算交割。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买卖证券,限于现货交易,采用集中公开竞价方式。第十二条本所交易市场业务,除遵照有关法令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第二章证券上市上市的种类和豁免第十三条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限于下列证券:一、国家发行的各类国债;二、省或相当于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发行的各类建设债券;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四、全国各地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股票及各种权利受益凭证。上市的申请第十五条证券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须由其发行者向本所提出申请。第十六条发行股票的公司,如其股票准备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在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发行股票后,最迟须于公布招股说明书的两天前,将招股说明书送达本所。第十七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一、上市申请书。二、上市报告书。上市报告书至少须说明下列情况:(一)公司法定名称、法定地址、成立日期、上级主管部门及内部组织机构;(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法册股本、实收股本及股本结构;(四)股票种类、面值、发行日期及价格;(五)持股占实收股本5%以上的股东情况;(六)公司历史沿革;(七)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八)公司未来3年发展计划及盈利预测;(九)股票过户、赠予、抵押、遗失等事项的说明;(十)可能引起股票价格波动和避免出现不正常市况的事项;(十一)其他须说明的事项。三、公司章程。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件。五、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六、股东名册及股票样张。。七、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八、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及当年1月至申请日前一个月按统一表式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九、本所会员的书面推荐证明。十、经营状况公告事项的说明。十一、本所和公司认为须提交的其他文件。关联法规:第十八条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一、上市申请书。上市报告书。上市报告书至少须说明下列情况:(一)主要业务状况;(二)财务状况;(三)发行和转让状况。二、批准发行的文件。三、发行章程。四、资信评估证明。。五、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六、企业登记注册的证明件。七、记名渍券过户事项的说明。上市的条件第二十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股票可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一、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或改组设立;二、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三、实收股本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四、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个;五、社会非特定公众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低于0.5%的股东,其待有的股份之和占总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5%;六、公司(或设立前的主体企业)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形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八、至少获得一位本所会员的提名推荐;九、至少在一份公开发行(或本所认可)的报纸上定期公告经营状况;十、近两年内无违反政府法规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第二十一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除具备本规则第二十条一、二、六、八、九、十款的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股票可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一、实收股本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二、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500个;三、社会非特定公众所待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低于0.5%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占总股份的比例不低于15%;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形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第二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如属国家基建设施等重点发展行业,同时具备本规则第二十条一、二、三、四、五、八、九、十款规定条件,经批准其股票可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第二十三条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不能维持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改在第二部上市。第二十四条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的股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不能维持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条件,本所将暂停其上市。第二十五条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债券可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一、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二、债券的期限不低于1年;三、信用评估等级不低于A级;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窢上市的获准第二十七条本所受理上市申请后,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证券主管机关核准。第二十八条对上市证券,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并在公开发行(或本所认可)的报纸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获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须将证券的样张送本所存验。第三十条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迟须于上市日的3天前公布上市报告书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及当年1月至上市日前一个月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前项所称股票上市公司,如属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者,由本所根据需要安排其上市报告书和财务报表的公布事项。第三十一条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期中、期末向本所报送和公布财务报表;报送和公布的期末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签证。第三十二条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须遵守下列各款:一、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票和新股认购权证,在任期内不得转让;二、公司职工所持本公司的股票须在上市1年半后方可转让三、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四、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期末向社会公布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待股占总股份5%以上股东的持股情况。第三十三条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有下列情况时,须即向本所送交报告(一式三份):一、发生《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的情况;二、本所和上市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关联法规:第三十四条获准债券上市的企业遇有下列情况时,须即向本所送交有关报告(一式三份):一、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同类情况;二、企业增减资本;三、发行新债券;四、债券本息提前兑付。上市的暂停第三十六条上市证券如有本规则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所列的情况,本所可暂停其上市,暂停上市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九个月。第三十七条上市证券被暂停上市,由本所开具“暂停上市通知书”通知发行者,井报证券主管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上市股票的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可暂停其股票上中:一、公司章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者。二、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本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占实收股本5%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四、最近半年内月平均成交量不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无成交。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六、公司进入清算或面;闲破产整顿。七、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八、连续两个季度不交纳上市费。九、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第三十九条上市债券的企业有本规则第三十八条一、二、五、六、七、八、九款所列的同类情况之一时,其债券将暂停上市。第四十条上市金融债券的发行者有本规则第三十八条八、九款所列的情况之一时,本所可暂停其上市。上市的终止第四十二条上市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终止其上市:一、有本规则第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并已造成严重后果。二、在暂停上市期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三、企业(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四、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第四十三条债券于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上市第四十四条上市证券暂停(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均由本所予以公告。第三章交易市场集市时间第四十五条本所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每日分前、后两市、上午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为前市,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三时为后市。法定假日不开市。第四十六条本所交易市场开市、闭市以鸣锣为号。交易席位和进场人员第四十八条证*商最低可在本所交易市场拥有一个交易席位。经证*商申请并本所同意后,可增加交易席位。第四十九条进入本所交易市场,限于下列人员:一、经本所登记注册的证*商交易员;二、本所场务执行人员;三、本所特许入场的人员。第五十条各证*商可派交易员若干人进场,交易市场开市时,每个交易席位至少须有一名交易员到场。第五十一条证*商须指定交易员一人为场内代表,交易市场开市时,场内代表必须到场,如因故不能到场,证*商须另行指定交易员一人为临时场内代表。第五十二条证*商交易员经本所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出任。第五十三条证*商交易员须按规定着装,最迟应于开市前十分钟到场。第五十四条证*商交易员须遵守交易市场的一切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第五十五条证*商交易员须爱护使用交易市场的设备。如需增减设备或变动设备位置,须经本所批准。第五十六条证*商交易员涉讼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者,证*商应即根本所备案。第五十七条证*商更换交易员须经本所批准,井变更注册登记。第五十八条本所交易市场的中介经纪人和监理人员由本所场务执行人员担任,并按规定时间着装和佩戴标志进场。第五十九条本所交易市场内的一切人员,交易时一律使用普通话。第四章委托买卖证券名册登记和开户第六十条委托人委托买卖股票,必须先亲自向本所(或本所指定的证*商)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股票帐户。第六十一条委托人办理名册登记分为个人名册登记和法人名册登记。第六十二条个人名册登记应载明登记日期和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联系电话,并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第六十三条法人名册登记应提供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并载明法定代表人及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姓名、性别,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第六十四条每个委托人可开立一个股票帐户,并限于委托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使用。第六十五条前条所称委托代理人,限于委托人的直系亲属,并须由委托人出具书面授权书,在开立股票帐户时交存本所查验。第六十六条委托人委托买卖股票,须事先在证*商或本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专户,委托人存人资金专户的资金的利息,由开户证*商或银行转入弘。第六十七条委托人可在证*商处开立质券专户。债券专户中的余额,表明委托人所持债券数,由证*商免费代为保管。第六十八条对属下列之一者,不得办理名册登记和开户:一、《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参与胜票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二、未成年人末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三、因违反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经有权机关决定停止其证券交易期限未满者。委托的办理第七十条办理名册登记后,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在本所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向证*商办理委托。前项所称的营业时间,为在本所交易市场开市日期内,从当日上午证*商营业开始时间起至下午三时止。第七十一条委托人向证*商办理委托时,应详细说明下述内容:一、证券名称和交易的种类;二、买进或卖出及其数量;三、出价的方式及价格的幅度;四、委托的有效期限;五、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第七十二条委托人办理委托买人证券时,须将委托买人所需的款项全额交付给证*商。第七十三条委托人办理委托卖出股票时,须将股票全额存入本所。第七十四条委托人办理委托卖出债券时,须将债券足额交付给证*商;如委托人在债券专户中留有所卖出债券足够的余额,可以不再向证*商交付债券。第七十五条委托人委托买卖记名证券时,如本所认为必要,须附加过户申请书或转让背书等。形式和种类第七十七条委托买卖证券按下列形式办理:一、当面委托;二、电话委托;三、电报委托;四、传真委托;五、信函委托。第七十八条委托人在办理当面委托时,须由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章。第七十九条委托人在办理电话委托时,由证*商根据电话录音代为填写委托书,由委托人于成交后办理交割时补行签章。第八十条委托人在办理电报、传真、信函委托时,由证*商代为填写委托书,将函电文件附于委托书后。第八十一条委托买卖证券分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第八十二条市价委托为委托人要求证*商按交易市场当时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证*商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委托人成交。第八十三条限价委托为委托人要求证*商按限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证*商在执行时,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第八十四条委托人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额,须是以一个交易单位为起点或其倍数的整数委托。股票以每股、债券以每1000元面额为一个交易单位(简称“一手”)。委托的受理第八十六条受理委托人买卖证券,限于经本所批准可经营经纪业务的证*商。第八十七条证*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营业机构,以及经本所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第八十八条代表证*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的,必须是在本所注册登记的证券业务员。前项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须戴-证*商颁发的标志,并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咨询。第八十九条证*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受理委托:一、本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二、未按本规则第六十、六十六、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六条规定办妥手续及违反本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三、记名证券成交后未办妥过户手续。四、全权委托决定买卖征券的种类。五、全权委托决定买卖征券的数量。六、全权委托决定买卖证券的价格。七、信用方式的证券买卖。第九十条证*商业务员受理委托后,须按先后颀序即刻通知驻场交易员。第九十一条证*商对委托人交保的资金和证券须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第九十二条证*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末经委托人许可不得泄漏。委托的执行第九十四条委托人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证*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第九十五条在委托末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第九十六条委托大-鲢委托,视同重新办理委托。第九十七条对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证*商业务员须即刻通知驻场交易员,在经验场交易员确认后,当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委托人。第九十八条对委托人撤销和失效的委托,证*商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时退还其交保的资金或证券。第九十九条委托买卖成交后,证*商须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按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交易类别和交割时间向委托人办理交割手续。第一百条证*商在向委托人办理交割时,须将“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成交交割凭单”)交给委托人签收。第一百零一条委托人在接到成交通知后,应及时向证*商办理交割手续。第一百零二条证*商必须忠实地按委托人的要求买卖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第一百零三条在证*商按委托人要求成交后,委托人必须承认成交的价格和数量,如期履行交割手续,否则即为违约。第一百零四条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执行中的有关收付凭证,证*商须保存两年以上。第五章自营买卖证券第一百零五条在本所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限于经本所批准可经营自营买卖业务的证*商。第一百零六条证*商在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固定在一个交易席位上进行。前项所指交易席位,由证*商自行指定,报本所备案,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第一百零七条证*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的名义为自己在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第一百零八条证*商不得在交易市场联手进行自营买卖。第一百零九条证*商在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不得有为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高价收购或低价抛售的行为。第一百一十条当本所根据交易市场的需要,对自营买卖提出要求时,证*商应予配合。第六章交易市场交易交易类别和申报竞价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所交易市场交易分为下列类别:一、当日交易。指买卖成交的当天,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二、普通交易。指买卖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含成交当天,遇法定假日顺延),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三、约定日交易。指买卖成交后的十五天(含成交当天)内,成交各方按约定日期”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第一百一十二条证*商进行当日交易和约定日交易,在执行前须征得本所同意。第一百一十三条单笔委托的数量,股票在10万元面值以上,债券在50万元面值以上,为大宗交易。第一百一十四条证券如有下列情况,以拍卖、标购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一、债券发售及其整批买卖;二、股票上市前整批发售;三、情形特殊不宜依通常规定处理的证券买卖。第一百一十五条证*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需公开申报竞价。第一百一十六条本所交易市场交易,由本所选用下列申报竞价方式:一、口头申报竞价;二、电脑申报竞价;三、书面申报竟价。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商申报竞价,限于当日有效。第一百一十八条证*商须按委托人委托的时间顺序进行申报竞价。第一百一十九条证*商申报的价格,股票以1股,债券以100元面额为计价单位。第一百二十条本所可根据需要,规定证*商每次申报的数量和价格的幅度。第一百二十一条证*商在申报竞价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证券的数量、价格及其他规定的要素。第一百二十二条证*商同时按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仍应分别向本所申报竞价。开盘交易第一百二十四条每个营业日开市后,某种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开盘价。第一百二十五条每个营业日闭市前,某种证券的最后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收盘价。第一百二十六条证券的开盘价和收盘价,可由本所通过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的方式产生。第一百二十七条首日上市买卖的证券,由本所参照上市前一日的柜台转让平均价格或发行平均价格等提出开盘指导价。第一百二十八条本所可规定证券买卖每日市价最高涨至或最低跌至前一日收盘价的一定幅度,并报证券主管机关备案。第一百二十九条首日上市买卖的证券,以本所提出的开盘指导价为计算涨(跌)停幅度的基准。第一百三十条证*商申报竞价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其余量仍可继续竞价。竞价成毛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所交易市场交易投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一百三十三条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第一百三十四条在采用电脑申报竞价和书面申报竞价时,市价买卖申报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申报。第一百三十五条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同阶位申报,较先申报者优先满足于较后申报者。第一百三十六条确定时间优先的方法为:一、口头申报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二、电脑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颀序排列;三、在书面申报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接到的书面申报本证的顺序排列。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无法区分证*商申报的时间先后时,由中介经绍人组织抽签决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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