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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有哪些风险

2020-06-1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本文讲述了开发商使用自己制定的合同条款来侵害购房者的权益的问题。虽然这些合同条款具有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安全性的优点,但也存在不可协商的缺陷。一些开发商甚至不惜触犯法律法规,利用消费者的购房欲望,强迫消费者签字认可。此外,开发商还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品作为要约予以排斥或者规避,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

法律分析

2. 开发商使用自己制定的合同条款来侵害购房者的权益。格式合同条款是指合同文本的提供者事先准备好重复使用,在签订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它具有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安全性的优点,但也存在不可协商的缺陷。一些开发商不惜触犯法律法规,以自制的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利用消费者的购房欲望,强迫消费者签字认可。(3)开发商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品作为要约予以排斥或者规避,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材料中载明的事项。开发商为吸引消费者购房,通常在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体育馆、车位、超市、容积率、建筑间距等配套设施进行描述,但在合同中不包含此承诺。比如,开发商在合同中单方事先约定:“出卖人为商品房项目制作的效果图、样板房、沙盘、模型、广告、销售手册、宣传单、房型资料、宣传资料等,仅供参考,不作为报价,交付标准以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合同为准,“为排除销售前期的广告内容和宣传材料作为要约的可能性,在广告内容难以履行时,买方要求解释,开发商以合同已达成一致为由拒绝了消费者。

结语

开发商使用自己制定的合同条款侵害购房者的权益,格式合同条款具有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安全性的优点,但也存在不可协商的缺陷。开发商为吸引消费者购房,通常在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对配套设施进行描述,但在合同中不包含此承诺。政府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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