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理由】
2021年2月23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卸车时,车上装稻子的袋子从高处掉下来将原告碰倒在地,昏迷不醒。当时被送到某市中心医院治疗,被告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臀部挫伤、膝挫伤,住院治疗38天。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原告张一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时,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责任,原告提供劳务时存在过错,未注意安全,操作失误,致其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责任。原告无固定工作,并非是常年受雇于被告,其提出的误工费每天150元是临时性的,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其为农民,应参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标准保护,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为500元。原告受伤致残,精神受到一定伤害,应当给付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公司于赔偿原告张一各项损失128,474.86元(即合理损失183,534.09元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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