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同终止的相关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此外,文章还列举了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等。
法律分析
一、是否可以不设定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
合同可以不规定终止的具体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终止后,产生法定义务,即后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后双方应该遵守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合同的债权债务终止后,债权的从权利也相应消灭。
二、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几种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合同债务已经履行,债务已经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买房交钱,卖方交货,借款合同中,债务人还完欠款。
(二)合同债务相互抵销的,相互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同意抵消的情形。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取得债权人联系的,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至提存机关的。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合同中虽然债务人还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债权人同意免除债务人债务的。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如在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法人合并后,债权债务归于合并后的法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一)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二)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四)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五)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合同终止的相关内容。首先,合同可以不规定终止的具体时间,但当事人仍需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后,双方需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其次,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最后,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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