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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