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户口迁移办理的条件包括: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由农村迁往城市需持有城市劳动部门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证明;由农村迁往边防地区需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关于合肥户口迁移办理的规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该条规定了户口登记工作的主管单位为各级公安机关。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合肥户口迁移办理的条件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的迁入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具体来说,合肥户口迁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如需要)等证明材料,以及与被迁入地公安机关签订的迁入协议。
2. 申报迁入地:申请人应向被迁入地的公安机关申报迁入事宜,并提供相关材料。
3. 缴纳费用:申请人需要按照被迁入地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迁入费用。
4. 发证、上户:迁入地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将为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发放新的户口簿。
5. 信息录入:迁入地的公安机关会将申请人的信息录入户口簿,使申请人享有与新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6. 告知迁出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迁入地的公安机关已办理妥当,并告知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新迁入地公安机关报到。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户口迁入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应仔细了解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合肥户口迁移办理的条件包括: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由农村迁往城市需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由农村迁往边防地区需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的主管单位为各级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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