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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和共同担保

2024-02-15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共同担保和共同担保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涵盖的人身担保数量。共同担保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应当注意的是,股份共同担保只有在与债权人约定的情况下才有效。共同担保是指人身担保和物质担保。如果财产保护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那么首先是财产保护,然后是人身保护。如果财产保护也由第三方提供,那么财产保护和人身保护就没有先后顺序。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只能向主债权人追索。

法律分析

共同担保和共同担保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涵盖的人身担保数量。共同担保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应当注意的是,股份共同担保只有在与债权人约定的情况下才有效。共同担保是指人身担保和物质担保。如果财产保护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那么首先是财产保护,然后是人身保护。如果财产保护也由第三方提供,那么财产保护和人身保护就没有先后顺序。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只能向主债权人追索。

相关知识-共同担保

成立条件

共同担保其中一方

其中一方,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是否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个担保人是否与债权人共同或者分别订立担保合同,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提供担保的关联,甚至是否知道有其他担保人,不影响共同担保的成立。但是,两个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一方有效,另一方无效的,不能成立共同担保;两个担保人合并的,或者债权人在不损害其他担保人利益的前提下放弃对某一担保人的权利的,原共同担保也将相应转换为单独担保。第二,由两个以上担保人担保的债务必须是同一债务。至于是同一债务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同一部分还是不同部分并不影响共同担保的成立。一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多个债务分别担保的,或者多个保证人对多个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分别担保的,或者多个保证人对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的不同债务分别担保的,不符合共同担保的特征。正是由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多个担保人、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才构成特殊担保。共同担保的分类可以分为共同担保和共同担保。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股份保证。股份担保的各担保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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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共同担保是指多个担保人共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在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保证人之间互相承担担保责任。共同担保可以分为一般共同担保和连带共同担保两种类型。

一般共同担保是指多个担保人共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是担保人之间承担的责任是独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担保人之一不能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只能向该担保人追偿,其他担保人不受影响。

连带共同担保是指多个担保人共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承担的责任是连带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担保人之一不能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可以向所有担保人追偿,担保人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

因此,在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一般共同担保和连带共同担保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在签订共同担保协议时,应该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结语

共同担保和共同担保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涵盖的人身担保数量。共同担保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应当注意的是,股份共同担保只有在与债权人约定的情况下才有效。共同担保是指人身担保和物质担保。如果财产保护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那么首先是财产保护,然后是人身保护。如果财产保护也由第三方提供,那么财产保护和人身保护就没有先后顺序。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只能向主债权人追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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