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7.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8.畜禽禁养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禽禁养区区划方案的通知》)。 
9.畜禽养殖项目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等不得少于500米,其粪污贮存与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800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10.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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