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执行异议应当交给法院的执行部门,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会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则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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