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请条件:(1)职工分娩,累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满1年;(2)职工分娩的上月,正常参加职工生育保险。(3)职工分娩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4)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职工逐月垫付生育津贴;(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
甲、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日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丙、女工人与女职员难产或双生时,增给假期十四日,工资照发。
丁、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他费用均按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处理。
戊、产假期满(不论正产或小产)仍不能工作者,经医院证明后,按第十三条关于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之。
己、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之妻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生育补助费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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