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债权人举证证明本人确实享有债权;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则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会对其补充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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