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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本文介绍了首次办理扬州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和的法律依据。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证书、权属调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法律分析

一、首次办理扬州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

1. 申请书

2. 身份证明

3. 土地证书

4. 权属调查表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结语

首次办理扬州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证书、权属调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且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此,首次办理扬州不动产登记的步骤和所需材料非常重要,务必按照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 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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