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背书人收到转账支票,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加盖财务章和人名章,在签章栏的上面有一行要写开户行,委托收款是要写的。去开户行填写进账单,入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盖章,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 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 确定的金额;
(四) 付款人名称;
(五) 出票日期;
(六) 出票人签章;
(七) 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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