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出售,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实施低价折股或出售国有资产,并且必须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该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有故意和徇私动机。该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和罚款。
法律分析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条件为何?
确实以非法的手段出售国有资产、行为是故意的、对国家经济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的法律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的法律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这种行为将会对我国的公共秩序治安以及国有资产的利益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因此这种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的处罚,不仅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还会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结语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实施低价折股或出售国有资产是该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和明确的徇私动机。若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将受到刑事处罚,最高可判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国有资产利益,我国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