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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承运人权利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客运合同承运人权利:按国家物价局规定收取旅客客票价款及行李托运费;按规定要求无票乘车、超程乘车人补缴票价款及超过规定的行李托运费;拒绝乘客要求改变规定线路及超速驾驶的要求。

一、作为乘客享有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

权利:一、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二、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三、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四、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五、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

义务:一、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二、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三、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二、铁路旅客伤亡的保险责任和运输责任如何确定

1、铁路运输企业在依照规定给付赔偿金后,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这就是说,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伤亡,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铁路运输企业支付保险金后,还应当支付赔偿金;如果旅客伤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除外。

2、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内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或者自带行李损失,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代理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三、乘客受伤汽运公司应否赔偿

应该赔偿。旅客自购买车票上车后,即与汽运公司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汽运公司即负有将乘客安全、正点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和责任。汽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或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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