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应当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在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手印之后成立。如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被对方接受,该合同也成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登记,在登记簿记载时生效。
法律分析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应当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拓展延伸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和注意事项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中约定的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在起草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条款和事项。首先,要明确房屋的标的物、面积、位置等基本信息,并约定交付和接收的时间和方式。其次,合同应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产权归属、房屋的瑕疵担保、违约责任等。此外,合同还应规定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以及交房时的验收标准和程序。最后,合同中应包含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等。在起草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在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手印时成立。若一方在履行主要义务之前,对方已接受,则合同同样成立。若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约定合同需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此外,根据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登记簿记载后方生效力。因此,在起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明确房屋信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价格和付款方式,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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