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的土地交易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那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一、农村村里土地性质改为划拨是否可以自由买卖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后,划拨的土地不能买卖。但划拨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情形,并且经相关部门审批,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什么意思呢?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通过出售、交换和赠送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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