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要求行为人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并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在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需要注意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共同贪污犯罪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二、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注意什么
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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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具有多个特点:行为人必须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彼此联系,互为条件;共同贪污行为造成总和犯罪结果。在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需要注意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此外,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如有法律需求,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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