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门口的地是小区内部的公共部位,小区公共部位包括道路、绿地(当然也包含车位前的空地)的权属,是属于整个小区的所有业主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