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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2023-04-1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本文介绍了女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以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原则。如果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上述原则,以保证公正公正地进行分割,不因是男方提出或者女方提出而有所改变。

法律分析

一、关于女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男女平等原则:离婚时应保障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的平等地位。

2.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要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利益以及女方的需要。

3.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应有利于双方更好地适应生活,方便日常生活。

4.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得损害夫妻双方的其他合法权利。

5.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一原则主要针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损耗,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具体内容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正公正的进行,不因是男方提出或者女方提出而有所改变。需要注意的是,在财产分隔的时候存在有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有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以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不受侵犯,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女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吗

不论哪一方至法院起诉离婚的,都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对于财产分割遵循下列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男方不同意,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具体可以参考下述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项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因此,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协议,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1. 提起诉讼:男方可以不同意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或者要求重新协商达成新的离婚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申请撤销:如果男方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没有提出撤销申请,则可以认为其已经同意离婚协议的内容,离婚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男方后来反悔不同意离婚协议,可以在离婚协议签订后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申请重新协商达成新的离婚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自离婚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当事人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3.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男方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没有申请撤销离婚协议,或者已经申请撤销但被驳回,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咨询律师或者相关部门,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结语

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利益以及女方的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同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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