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不扣社保,拿4000元
合同中基本工资包含社保,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的,是合法的,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代劳动者扣缴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实践中为避免劳动者产生4000元/月为实发工资的误解,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作出了4000元/月(含社保)的约定。
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单位依法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可能在劳动合同中被表述为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属于企业的管理费用,不属于应付工资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里面是必须要注明劳动报酬的,但对于此工资里面是不能含有任何的福利待遇,包括单位为自己购买的社保,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就需要注明清楚,对于不合法的条款是可以与单位协商,或者是不签订的。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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