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情况紧急时,可能无法及时取得患者家属签字,而不立即抢救只能眼睁睁看着患者痛苦中死去,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固然这样可以应急,但若抢救失败,家属必然要索赔,如何处理?
张某容晕倒在路边被民警发现送往市医院抢救。市医院在没有亲属签字的情况下进行了抢救,但患者仍死亡。患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市医院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死者张某容晕倒在路边,被巡警发现后送至市医院。市医院及其下属医务工作者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竭尽所能,全力抢救,对市医院 的行为应当予以充分肯定。死者亲属在死者身亡后到达医院,对医务工作者的诊疗行为提出种种质疑,虽属人之常情,但对于形成助人为乐、鼓励义行的良好社会风尚并无裨益。经过鉴定,市医院对张某容的死亡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死者家庭的特殊情况,本着关爱弱者的宗旨,认定市医院负30%的赔偿责任。
评析:在本案中,市医院在没有患者亲属签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抢救治疗,符合实行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不过,符合实行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与符合诊疗规范并不等同。医务人员在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时,仍然需要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身体安全。患者在该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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