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假冒产品怎么定罪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发〔1992〕38号发布)第二条第(三)项“对支持、包庇、纵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为其提供生产、经销场所,在物资、资金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视同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予以处理”的规定,对明知是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印刷、提供包装物的单位或个人,视同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