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国家财产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1、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当前犯盗窃罪,无论何种情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国家财产罪案例
案例:芦磊盗窃案
【裁判要旨】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公司账号、密码,并予以非法利用,群发广告短信牟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以盗窃罪论处。
【关键词】盗窃、非法牟利、盗取账号密码、经济损失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71号
【基本案情】芦磊通过计算机网络侵入上海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平台。盗取该平台中企业短信通客户栏目下上海蜂星电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上海翡翠缘玉器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账号和密码。芦磊随后租用他人的服务器和技术,使用盗窃的上述企业账号及密码对接到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其后,芦磊将盗接的平台、账号及密码,以每发送一条短信人民币0.03元的价格提供给他人用于群发广告短信,并从中获取利益。发送的短信费用累计达58万余元,芦磊从中非法牟利共计26余万元。
【裁判理由】本案中芦磊非法获取公司账号并让他人使用与被盗账号相关联的群发短信的权利,而该权利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无形财产,芦磊侵犯了他人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务的构成要件,且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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