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因此,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盗窃车辆,那么购买行为本身是无罪的,但因为是盗窃所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所以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汽车原所有权人是可以要求返还原物的,如果拒不返还,可能涉嫌侵占罪。如果是主观明知,仍然购买,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明知车辆为盗窃车辆的处理
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二、机动车盗抢险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
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修改前的机动车辆盗抢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于机动车辆盗抢险是机动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故保险金额可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保持一致。其确定方式有三种:
1、是与保险价值相等
2、是按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
3、是协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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