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借款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审核材料。
2、初审: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对贷款的担保方式也加以确定。
3、调查: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调查,并提出调直意向。若是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由评估机构进行审核。
4、签订合同:审批合格后,资料管理即与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由资料管理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5、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由管理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拨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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