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调解,是双方就经济利益考量后,在法律程序中进行的行为。确实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行为。因此,在调解阶段,双方进行讨论、争论、协商的重点不是法律规定也不是证据认定,而是经济利益,是可能接受的数字、金额。2、如果劳动者的申请事项有4项(加班工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高温费)。双方在调解阶段接触时,不要一项一项地讨论,而是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各给一个总数字。由仲裁员居中再进行沟通调解。这样谈,谈成的概率高一些。3、调解方案,不可能是一方或双方百分百满意的方案。在不确定的裁决结果、在仲裁程序中煎熬、在可能发生的法院公开、在执行难的大环境中,调解就是部分妥协,是双方妥协。因此,要调整心态,没有百分百满意的调解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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