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四)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五)股东查阅、复制权;(六)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